网友提问
刘某的孩子小刘在学校期间受伤,该学校经查询属于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负责人为张某,请问在这周情况下,小刘认为学校与张某财产混同,故主张学校、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类型。案涉学校系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小刘以“学校与张某财产混同”为由要求张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学校既非公司,也非营利法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故张某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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