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申报财产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任何逃避或虚假申报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近日,田东县人民法院对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黄某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0日,被告黄某、黄某某向原告劳某某、陈某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到期后必须还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时还款,并于2019年12月、2021年6月先后与被告重新出具欠条,最终都没有按期还款完毕,催收无果,原告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黄某、黄某某向原告劳某某、陈某某偿还本金310947.8元并支付利息32081.6元。在该民事判决书尾部,法院已明确告知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黄某、黄某某未依法履行判决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田东法院执行局即向被执行人黄某、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采取常规执行措施。但是,被执行人黄某有意躲避执行,拒不配合调查工作。后经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有租金和工程款收入,却不按期履行判决书义务,亦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田东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所谓财产报告制度,是指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写明自己名下的财产,包括存款、房屋、土地、工资、收入、预期收入等并按期提交至法院。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黄某有义务报告财产,但未履行报告财产义务;在发现其重大财产线索前,被执行人仍辩称无任何收入;在发现其重大财产线索后,被执行人亦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法官提醒:“人无信则不立”,法律的权威不容挑衅。逃避执行最终将会受到法律惩罚,请主动如实申报财产,切勿以身试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