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警方公布了涉危险驾驶罪的三名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张某,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庭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162号4号楼3单元101号。
2021年9月29日,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48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自2025年9月4日起,张某在德州市看守所执行拘役。
罪犯张某患韦尼克脑病、脑梗死、高血压病、糖尿病、高尿酸血症、高脂血症、周围神经病变等疾病,在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仅能勉强做到用左手辅助进食,其余四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超过两年未能恢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市看守所提请为张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许某全,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庭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三鼎阳光城24号楼1单元1203室。
2023年9月22日,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1425刑初392号刑事判决,判决罪犯许某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自2025年9月8日起,许某全在德州市看守所执行拘役。
经查阅以往病历与现场诊断,罪犯许某全患有糖尿病及严重并发症属于“久治不愈”的情形,其因严重继发感染导致右腿截肢且断口处感染至今不愈合、未见好转;其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达到增值以上,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市看守所提请为许某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郭某军,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原县前曹镇大郭村48号,现住址:山东平原县北苑小区8号楼3单元101室。
2023年3月14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1426刑初98号刑事判决,判决罪犯郭某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自2025年9月10日起,郭某军在德州市看守所执行拘役。
经查阅以往病例与现场诊断,罪犯郭某军患食管小细胞癌、纵膈淋巴结转移、口底癌术后、创伤后股骨头坏死,多次进行放疗、化疗、手术等治疗。郭某军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非临床治愈期各种恶性肿瘤,且属于“久治不愈”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市看守所提请为郭某军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据:德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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