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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 101 万、安置房指标 155 平,次子持遗嘱主张独占,前妻与长子起诉分割。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明确 “遗嘱无效,原告共获 77% 拆迁利益,次子仅得 11%”。
一、案情梳理
1. 拆迁利益争议:原告凭生效判决求分割,次子持遗嘱抗辩
李娜(原告一,被继承人王建国前儿媳)、王强(原告二,王建国长子,胜诉方)起诉王军(被告一,王建国次子)、王丽(被告二,王建国女儿),诉求:1. 分割 “一号宅院”(北京市大兴区)拆迁补偿款 1014741 元;2. 分割 155.24 平方米回迁安置房选房指标;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李娜、王强主张:1. 王建国与张桂英(2022 年去世)育有王强、王军、王丽三子女;李娜与王强 1982 年结婚,2016 年离婚;2. 2021 年两级法院已判决:一号宅院北正房李娜占 1/4、王强占 1/4、张桂英占 1/3、王军与王丽各占 1/12;南房李娜与王强各占 1/2;3. 2022 年宅院拆迁,补偿款 101 万及安置房指标由张桂英(已故)委托王军办理,现由王军、王丽实际控制,拆迁利益已具备分割条件。
王军、王丽抗辩:1. 王建国与张桂英 2019 年立遗嘱,将拆迁利益全部给王军;张桂英 2021 年再立遗嘱,重申财产归王军,应按遗嘱执行;2. 王军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李娜、王强早已分家,无权分割拆迁利益。
2. 关键事实:房屋份额与拆迁细节
生效判决核心内容:2021 年北京二中院终审确认李娜、王强对一号宅院北正房、南房享有明确份额,张桂英仅占北正房 1/3 份额,王军、王丽各占北正房 1/12 份额。
拆迁补偿情况:2022 年甲公司对一号宅院拆迁,宅基地面积 206.98 平方米,选房指标 155.24 平方米,扣除购房款后剩余补偿款 1014741 元,打入张桂英账户,由王军掌控;院内 3 号小房补偿双方同意按北正房比例分割。
遗嘱与继承背景:王军提交张桂英 2021 年 4 月代书遗嘱,载明 “全部财产归王军”,但遗嘱仅有代书人注日期,张桂英及一名见证人未注日期;张桂英 2021 年术后意识不清,2022 年去世,无其他有效遗嘱;各方均非宅院户籍在册人口。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张桂英 2021 年所立代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一号宅院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指标应如何分割?
2. 胜诉关键:遗嘱无效,按房屋份额分割利益
(1)代书遗嘱形式缺失核心要件,属无效遗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需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事实推导:案涉 2021 年遗嘱为代书遗嘱,虽有张桂英签名捺印,但张桂英及见证人秦鹏均未注明日期,仅代书人宋辉标注日期,完全缺失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且见证人宋辉系王建国外甥,与王军存在利害关系,见证资格存疑,故法院直接认定遗嘱无效。
(2)生效判决锁定房屋份额,拆迁利益按份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可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有效遗嘱按法定继承)。
事实推导:① 基础份额明确:生效判决已确认李娜、王强对宅院房屋的原始份额,张桂英仅占北正房 1/3 份额,其去世后该份额由王强、王军、王丽法定继承(各得北正房 1/9);② 利益分割逻辑:拆迁补偿款、选房指标均源于宅院房屋及宅基地,应按各方房屋份额比例分配;③ 份额叠加计算:李娜共占 35.34%、王强共占 41.86%,合计 77.2%,王军、王丽各占 11.4%。
(3)“尽赡养义务” 与 “遗嘱处分” 均不影响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仅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
事实推导:① 遗嘱处分超范围:2019 年遗嘱处分了李娜、王强的房屋份额,生效判决已认定该部分无效,仅能处分张桂英个人份额;② 赡养义务不改变份额:王军虽称尽主要赡养义务,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且李娜、王强的份额源于生效判决确认的房屋共有权,与赡养行为无关;③ 户籍与居住不影响权利:各方均非宅院户籍在册人口,且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奖励补助等费用仍应按房屋份额分割。
三、裁判结果
“一号宅院” 剩余拆迁补偿款 1014741 元(现存于张桂英银行账户),由原告李娜享有 35.34% 份额,原告王强享有 41.86% 份额,被告王军、王丽各享有 11.4% 份额;
“一号宅院” 155.24 平方米回迁安置房选房指标所对应的利益,由原告李娜享有 35.34% 份额,原告王强享有 41.86% 份额,被告王军、王丽各享有 11.4% 份额。
四、案件启示
1. 凭生效判决分割拆迁利益:3 个核心维权要点
锁定房屋份额凭证,夯实分割基础
若此前有分家析产或继承判决,务必以生效文书作为核心证据,直接证明自身对房屋的共有份额,如本案中 2021 年终审判决成为利益分割的唯一依据。
直击遗嘱形式缺陷,否定效力主张
对方以遗嘱抗辩时,优先核查形式要件(代书遗嘱需 “双见证 + 全员注日期”),只要存在一项缺失即可主张无效,本案中 “未注日期” 直接导致遗嘱失效。
明确利益关联关系,主张按份分割
拆迁利益(补偿款、选房指标)均与房屋份额直接挂钩,即使涉及奖励补助,在无特殊政策倾斜的情况下,仍可主张按房屋份额比例分配,避免对方以 “非居住” 为由抗辩。
2. 订立代书遗嘱(涉及房产):2 个关键提醒
严格履行形式要件,留存全程证据
必须由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均需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同步录制订立过程视频,明确遗嘱人真实意愿,避免因形式瑕疵失效。
明确处分财产范围,避免超权处分
遗嘱中需详细列明 “个人享有份额的财产”(如 “XX 宅院北正房 1/3 份额由 XX 继承”),不得处分他人共有部分,否则超范围内容无效,无法实现预期目的。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生效判决确认的房屋份额是拆迁利益分割的唯一依据;代书遗嘱形式瑕疵即无效,无有效遗嘱时按法定继承与共有份额分配利益”。
建议涉及共有房产拆迁时,先通过诉讼明确房屋份额;持有遗嘱的继承人需严格核查形式合法性,必要时咨询律师审核,避免因细节疏漏导致权益受损。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极为严格,目的是确保遗嘱人真实意愿不受干预。实践中,“未注日期”“见证人有利害关系” 等任一情形,均会导致遗嘱无效,这是李娜、王强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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