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七旬老人王立国再婚三年后突发疾病离世,名下唯一房产引发激烈争夺。手持公证遗嘱的亲生子女,与共同生活多年的再婚配偶对簿公堂。看似稳操胜券的遗嘱继承,却因关键细节瑕疵发生惊天逆转。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结合本案,深度解析房产继承中的法律盲点。
一 公证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法律真相
本案中,王老先生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明确表示:"海淀区某小区房屋由我的子女继承"。然而这份看似无可争议的法律文件,最终却被法院判定无效,关键原因有三:
立遗嘱人意识状态存疑
病历资料显示,王立国立遗嘱期间正在服用强效镇静药物,公证视频中多次出现表述混乱、认知偏差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必须神志清醒且意思表示真实,否则所立遗嘱无效。
财产表述存在重大歧义
遗嘱中"某小区房屋"的表述,与房产证登记地址"5号楼2单元202室"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关键信息的不准确,直接导致遗嘱无法执行。
未保留必要份额
继母张女士已年满六十二岁,且无稳定收入来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二 法定继承规则的实际应用
法院最终启动法定继承程序,判决结果出乎许多人意料:
第一顺序继承人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继母作为配偶,与死者亲生子女享有平等继承权。
尽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据认定
继母当庭出示的三类关键证据获得法院采信:
经济往来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其承担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生活照料证据:视频资料显示其长期照料王老先生患病母亲
医疗陪护记录:医院护工证言证实其全程参与医疗护理
遗产份额分配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
继母获得65%的遗产份额(包括法定继承份额+尽主要扶养义务额外份额)
子女共同分配剩余35%的遗产份额
最新司法实践显示,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若能够清晰反映被继承人真实意愿,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遗嘱形式。建议市民在立遗嘱时,注意采用规范表述,准确记载财产信息,并确保遗嘱人意识清醒,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继承纠纷。
本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撰写,案例素材源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典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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