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抚养的权力与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是《民法典》规定的一项具有特色的继承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
4、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5、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地位:
1、遗赠扶养协议是《民法典》确定的继承制度,把遗赠扶养协议规定在“遗产的处理”这一章,从立法机关的角度看,遗赠扶养协议系作为一种遗产处理的方式。
2、遗赠扶养协议不是遗赠,也不是单纯的遗产处理,亦不是单纯的合同。结合《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鉴于遗赠扶养协议具有身份的因素,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不是《民法典》合同编所指的合同,而是《民法典》继承编中的具体制度。
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沿革:
1、1991年司法部制定《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对遗赠扶养协议的公证做了专门规定。
2、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4条规定:“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该法在2012年修订后,第36条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以上规定,也被吸收到《民法典》的立法当中,在第1158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遗赠抚养协议的意义:
遗赠扶养协议符合我国国情,对于规范现实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发扬我国优良的尊老民族传统。
3、有利于减轻国家和社会养老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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