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从境外刑事立法和司法来看,鲜有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的。而从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来看,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不明。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目前宜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具体而言,对于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案件,究竟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需要进一步判断行为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是对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因此,如果行为人并未实施上述行为,仅仅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只能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二、对他人非法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予以倒卖或者使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解释》)规定,对于明知是他人非法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而予以倒卖或者使用的行为,应当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对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予以倒卖或者使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1)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倒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2)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使用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的,使得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继续处于被控制状态,实际上是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故应当依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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