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州市公安局朱桥派出所根据前期侦查线索,密切协同当地党委政府和治安、法制等警种部门,在辖区某村打掉一家“黑加油站”,现场查获油罐车1辆、柴油若干,成功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经查,今年以来,嫌疑人王某利用自己挂靠在某运输公司的油罐车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涉案金额80余万元、柴油13万余升。目前,王某已被莱州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莱州公安将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安全生产隐患坚决清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奋力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警 方 提 醒
汽油和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需要国家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各相关合法手续才能进行销售、运输和使用,用于商业用途需进行相关报备,私人无证非法售卖、运输和使用,存在危害公众安全利益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时,它们具有强挥发性,对于不合规的汽油、柴油的私藏私用,可能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火灾,继而引发爆炸,威胁到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丨莱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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