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经常能遇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亦或是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取得另案生效判决要求一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引入参与分配这一制度,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合理分配。
网友咨询:
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适用条件是什么?
叶涛律师解答:
参与分配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如其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可以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其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因我国没有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破产制度,故对于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通过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的制度予以解决。
2、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且均已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起诉,并请求对同一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仲裁裁决、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不需要以取得执行依据作为前提条件。
3、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申请,即该制度伴随强制执行而产生,且应当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覆盖所有债权,则不需要参与分配,直接全部受偿,且执行标的应为金钱给付。
叶涛律师补充: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七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叶涛律师
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人执业以来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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