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设立门槛低、决策效率高、管理结构简单等优势,备受中小企业青睐。然而,一旦公司发生债务纠纷,若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则可能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鲁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向屠某采购管材,后由鲁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具欠条,并加盖公司公章。债务到期后,公司未能清偿,屠某遂将公司及鲁某诉至法院。
![]()
法院调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鲁某作为该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故屠某要求鲁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
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当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避免财产混同。一旦进入诉讼,若股东无法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债权人可在起诉时将一人公司及其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期数丨2548
供稿丨综合审判庭 井梦楠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