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解析】
《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系公安部于2008年5月4日就上海市公安局呈请《关于提请明确异地吸毒人员处理办法的请示》给予上海市公安局的回复,系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不是法律法规规章,但作为公安部下属单位,各级各地公安机关均应当遵照执行。
该批复主文第一句话是“吸毒案件属于公安行政案件的范畴”,明确了吸毒案件由公安机关主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继而,该批复主文载明“根据《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地方。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继续或者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这段话直接引用了《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没有独创之处,但起到承上启下作用,自然引出后续独创性观点。
接着,该批复主文继续记载“而吸毒行为,就其行为特性而言,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这句话是批复独创之处,直接肯定吸毒行为是一种持续状态,继而认定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管辖,有效解决了查获异地吸毒人员的管辖争议问题。
最后,该批复主文记载“但是,如果吸毒行为实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已对吸毒人员依法处理的,发现地公安机关则不得对同一行为作出处理决定”。这句话是避免同一吸毒行为被重复处罚。
完整理解上述批复,就会发现,该批复是解决国内发现地公安机关查获国内异地吸毒人员管辖争议问题的;该批复有效解决了发现地公安机关查获异地吸毒人员管辖争议问题。
【批复探讨】
上述批复最大亮点就是“吸毒行为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
上述最大亮点被有的执法人员理解为,只要尿液、毛发或者其他人体生物检材中有毒品成分,这名吸毒人员时时刻刻都在吸毒,时时刻刻处于吸毒动态状态,脚踏之处,就是吸毒发生地,直到该吸毒人员生物样本中没有毒品成分为止。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吸毒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
上述观点可以引申出以下五个小观点:
1、中国人在外国吸毒,回到中国被查获,查获地公安机关作为发现地公安机关有权管辖;
2、外国人在外国吸毒,来到中国被查获,查获地公安机关作为发现地公安机关有权管辖;
3、外国人在外国吸食了中国已经列管的麻精药品(在自己国家还没有被列管),来到中国被查获,查获地公安机关作为发现地公安机关有权管辖;
4、港澳台居民在大陆之外吸食毒品,来到大陆被查获,查获地公安机关作为发现地公安机关有权管辖;
5、港澳台居民在大陆之外吸食大陆已经列管的麻精药品(吸食地国家或者地区尚未列管),来到大陆被查获,查获地公安机关作为发现地公安机关有权管辖。
2024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记载全球吸毒人数近3亿人,依照上述观点,这近3亿人就是潜在的打击对象,只要他们踏入大陆,被公安机关查获,不管他们来自哪个国家或者地区,只要生物检材中检出毒品成分,他们脚踏之处就是吸毒行为发生地,我国发现地公安机关均可以按照吸毒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
笔者不认同上述观点,笔者认为,上述批复应正确适用,同时还必须考虑法律规定、属人原则及社会危害性。
一、对于吸毒行为,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第七条明确规定我国公安机关负责我国领域内发生的吸毒行为。对于我国领域外发生的吸毒行为,该法没有赋予我国公安机关管辖权。该法仅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没有规定属人管辖原则。
另外,从国际法角度考虑,一般情况下,一国的法律只能适用于该国领域内,不能适用于他国领域内,更不能干涉他国内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批复法律效力明显低于法律,无论对批复管辖问题如何理解,均不能超出法律规定范畴。换句话说,对批复解释的扩张,不能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范畴,这是法律基本常识,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二、属人原则和社会危害性
近几年,随着免签国家的增多,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国人出国旅游、出差、探亲等,不乏极少数国人在外国吸毒,回到了国内。基于当前法律漏洞,如果严格适用法律,对这些国人就不能处罚;但是我们也要清醒意识到,如果不处罚这些国外吸毒回到国内的国人,必将冲击我国禁毒制度和禁毒措施,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越来越多的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采纳了被告对上述批复的扩张解释,维持了被告的吸毒处罚决定,有效遏制了泛滥的国人国外吸毒情形。
笔者认为,法院作出这类判决还是基于原告具有中国国籍身份这个连接点,基于属人原则并充分考虑了社会危害性予以管辖处理。笔者认为这是不是办法的办法,根本解决办法还是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国人在国外吸毒情形仍要受到处罚。
至于外国人在外国吸毒,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大陆之外的吸毒行为,这些人来到大陆,即使毛发、尿液或者其他生物样本中检测毒品成分,不宜扩张解释上述批复,将他们也纳入打击对象,应严格适用当前法律规定,理由是,按照属人原则,他们不归大陆法律管辖;按照属地原则,他们没有在大陆吸毒;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考虑,他们在大陆之外吸毒的行为没有危及我国禁毒制度和禁毒措施,不会对我国禁毒制度和禁毒措施产生冲击,不会对我国产生社会危害性,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这样的行为及处罚后果。
当然,上述问题都是新问题,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最后如何处理,还需要行政复议机关、法院在行政复议、司法审判中摸索,总结经验,给立法者提供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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