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青林律师:持股51%必然掌握公司控制权?根深蒂固的错误!20年资深律师支招如何掌握公司控制权
作者: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在长达二十余年的公司法律实务生涯中,我见证了太多公司股东,尤其是初创企业的创始人,对于“控制权”一词存在一种近乎执念的简化理解。他们往往笃信一个数字神话:“只要持股51%,我就牢牢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这种错误的观念根深蒂固,仿佛51%是一道一劳永逸的权力屏障、是一个永不断电的保险箱。
然而,作为处理过大量公司控制权争夺案件的资深律师,我必须郑重地指出:这是一个危险且致命的误解。公司法实践远比数字游戏复杂精妙:持股51%,在法律上仅意味着51%股东拥有了股东会在部分普通决议事项上的表决权优势,它远不等于对公司全方位的“控制权”。控制权是一个立体、多维的法律概念,其实现依赖于公司章程、协议、治理结构乃至股东间微妙的博弈关系。本文将结合实务,层层剖析为何51%的股权并不必然等同于公司控制权,以及如何才能真正掌握公司控制权。
一、基石之困:公司章程可以轻而易举地“锁死”51%股东的咽喉
《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极大的“意思自治”空间,而这份自治的终极体现就是公司章程。许多股东在设立公司时,草率地使用市监局提供的标准范本章程,或者在互联网上随便下载章程使用,却不知这正是为未来的控制权失控埋下的最大伏笔。
1、一票否决权条款: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制约方式。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意味着,即使51%股东持股51%,但若另一方股东持股34%,他单凭一己之力即可否决上述所有重大事项。若公司章程进一步约定,将某些特定事项(如超过一定金额的对外担保、重大资产购买、核心技术授权等)的表决权门槛提高至80%甚至更高,那么51%股东51%的股权在这些关键决策前将形同虚设。
2、表决权与出资比例分离:虽然《公司法》原则上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又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但书”条款是打破同股同权思维的利器。公司章程完全可以约定AB股结构(或称“同股不同权”):虽占51%股权的股东,但每股只对应1个表决权;而另一位持股34%的股东,其每股可能对应10个表决权。其结果显而易见,51%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将远低于对方。
3、特定事项的表决权委托或归属:章程可以约定,在选举董事、监事等事项上,某些股东的表决权暂时归集于特定人选行使。
唐青林律师实务提示:在我们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例中,一位持股52%的股东意图推动某项决议,却因公司章程中约定该事项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最终寸步难行。他最终才意识到,那份他当年看都没看就签字的章程,早已将他董事长的光环和权力剥夺殆尽。
二、权力中枢之失:董事会与股东会控制权的分离
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权在于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并非事无巨细都要干预。若51%的股东无法掌控董事会,其控制权便是空中楼阁。
1、董事会席位构成:《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自由规定董事的选举和产生办法。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假设他占有3个董事会席位,可是如果规定决议某些事项需要3/4以上董事同意才能通过,那么持股51%的股东可能无法确保通过该事项的决议。董事会一旦被他人掌控,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关键职位的任免、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都将脱离51%股东的影响。
2、董事长的特殊权力:董事长通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署法律文件。如果董事长由对方股东委派的人担任,即便持股51%,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可能都掌控在他人之手,51%股东的“控制权”从何谈起?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身份所带来的对外代表权,其威力有时远超股权比例。
3、董事会决议机制: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而非按股权比例投票。即使51%股东委派了董事,若在董事会中不占多数,51%股东的意见仍会被否决。
三、程序利剑:其他股东如何利用程序权利进行“阻击战”
即便在股权比例和章程设计上不占优,小股东也并非待宰羔羊。他们可以熟练运用法律赋予的程序性权利,为51%的股东设置重重障碍。
(一)股东会/董事会召集权: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若董事长(对方委派)拒不召集,小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反而掌握了会议议程的设置权,可以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议案,将大股东置于被动应对的境地。
(二)知情权之诉:小股东可以依法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一旦公司(通常由控股股东掌控)无正当理由拒绝,小股东即可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此举不仅是获取信息,更是一种诉讼策略,通过司法程序给公司和大股东施加压力,打乱其经营步骤,迫使其回到谈判桌。
(三)决议效力之诉:小股东可以随时挑战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决议。即便最终未必胜诉,但漫长的诉讼周期本身就足以拖垮一项对大股东有利的商业决策。
四、法定代表人与公章:控制权的“物理”象征
在中国的商业实践中,公章和营业执照的控制是公司控制权最直观、最简单粗暴的体现。如果51%的股东未能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也未能实际控制公司公章和财务章,那么他可能连一份普通的合同都无法签署,银行账户的资金也无法调动。我经历过太多“股权大战”最终演变为“公章抢夺战”的案例。法律上的权利归属固然重要,但物理上的掌控在短期内往往更具“实效”。
五、股东协议与“一票否决权”的强化
现代公司治理中大量使用股东协议(或投资协议)来进一步明确和约束股东间的权利。风险投资机构(VC)或私募基金公司在入股时,几乎必然会要求签署一份极其详细的股东协议,其中通常会为自己设置一系列“保护性条款”,即一票否决权,范围可能涵盖:超出预算的资本性支出;重大知识产权处置;核心高管任免;股权激励池的设立与调整;引入新的债务等。此时,即便创始人团队合计持股超过51%,但在上述每一个关键决策点上,都必须获得投资方的同意,创始人作为51%的股东,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被这些契约约定的条款掣肘,很难说拥有公司的完全的控制权。
结论与实务建议
综上所述,公司控制权是一个由股权比例、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董事会构成、法定代表人身份、公章印信U盾等实体物品的控制以及司法程序等多个维度共同编织的复杂网络。持股51%仅仅是拿到了进入这个网络的一张门票,远非掌握了整个网络的控制器。
因此,对于企业家和投资者,我作为一名从业20年的资深律师,北京云亭唐青林律师提出以下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四点建议:
(一)章程绝非一纸空文,而是公司的“宪法”。公司设立或增资扩股时,应聘请专业律师量身定制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机制、董事选任、职权划分、否决权设置等条款进行精心设计,切勿使用工商范本了事。
(二)重视股东协议的战略价值。通过股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退出机制,特别是关于一票否决权、拖售权、随售权、清算优先权等条款,要用白纸黑字固定下来,预判并规避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企业家和投资机构(VC和PE)的博弈中经常处于下风。为什么?因为企业家习惯性把律师费作为预算外成本,尽量节约;而专业投资机构将律师费作为必须支出的成本,有固定的一笔费用作为项目的支撑。
(三)牢牢掌握“权”与“印”:在股权设计之外,务必确保对公司权力中枢(董事会)和物理象征(法定代表人职位、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的实际控制。这三者的统一才是控制权稳定的基石。
(四)尊重小股东,寻求共识治理。即便法律上占优,粗暴行使“多数决”也可能引发小股东的“程序战”和“诉讼战”,最终导致公司治理僵局,损害所有股东的利益。良好的公司治理在于寻求共识与平衡。
归根结底,公司的控制权,源于精妙的法律设计和成熟的治理艺术,而非一个简单的数字。大股东应该打破对“51%”的迷信,从多维角度构建自己的控制权体系,才是企业家和投资者走向成熟与成功的必由之路。
作者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编联系方式:
唐青林 创始合伙人、资深律师
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手机:13910169772
邮箱:lawyer3721@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6号瑞塞大厦16/17/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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