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当事人,7年前购买郑州市区的房子,至今未交房,无奈提起诉讼,请求请求解除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虽然赢了官司,但执行困难。
随后,申请查封开发商账户(包括监管账户),但法院以开发商监管账户账户为资金专用账户为由不予查封。虽然有规定(例如,国有土地补偿条例),不能查封、划扣开发商资金专用监管账户,但一些所谓“监管账户”名不副实、资金混同,将专用资金另作他用的是房地产行业公开的秘密。如果机械的适用所谓专款账户动不得的规定,本质上是让这些披着转款专用外衣的账户成了利用法律规则逃避偿债的挡箭牌,明明还有偿债能力,却不必担心被强制划扣,账户内资金仍然调取自如。购房人只能拿着无用的判决书,感叹开发商才是真正的拿起了法律的武器。
为此我们申请调取开发商各个账户流水(包括各所谓监管的资金专用账户,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工程建设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贷款监管账户等),以期发现某些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使用并不“专用”的事实。
若能证明上述账户内资金混同、名不副实、,则可破了开发商的这层金身,申请执行账户里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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