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单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认定?
朱某良为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收购站工作人员,有直接决定收购物资的职权。
2011年5月21日、6月13日,罪犯闫某(已判刑)在某小区一处仓库,先后两次盗窃黄铜排气阀、活结、三通等水暖件1470件(价值人民币7885元)。
盗窃后,闫某先后两次将上述盗窃物品卖给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收购站。
朱某良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废品的价格予以收购。
2012年5月4日,经闫某指认,朱某良被公安人员抓获。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收购站及朱某良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收购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朱某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违法所得由行为人私分的,本质上仍属于自然人犯罪,应适用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重要界限就是犯罪所得利益归属单位还是归属参与犯罪的自然人。
犯罪所得由单位所得,纳入单位财务体系和分配体系中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所得归属单位,其他条件符合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
仅仅由参与行为人包括决策人员对犯罪所得进行分配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归属单位,因而就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只能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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