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正式获得批准,由原有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截至6月,北京3675家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仅7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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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组织形式的变更,不仅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北京周泰律所规范运作和发展规划的认可,也是我所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更是律所迈向更高层次规模化、专业化建设的关键一步,同时也将为拓展业务领域、吸引优秀人才、提升品牌影响力注入全新动能,开启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新篇章!
自成立以来,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客户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提供最佳的一体化解决方案,奉行“使命、卓越、人本、开放”的核心价值理念。未来,我们也将以此次组织形式变更为新起点,积极探索特殊普通合伙制下的行业发展路径,进一步完善律所管理制度,夯实专业优势,拓展业务格局,履行社会责任。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特殊的普通合伙” 是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进行的调整和完善。根据《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及“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律所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按出资份额承担;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律所债务的,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这种模式适当降低了合伙人的债务承担风险,既保留了合伙制“人合性”优势,又提升了律师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极大地保护了律所合伙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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