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购买了某美容机构的年卡,定期在该处接受美容按摩服务。在一次服务过程中,美容师发现我的牙齿不那么美观,于是向我推荐了牙齿贴片美容服务,我听后较为心动并同意,于是交费近万元。事后,我发现该美容机构的经营范围仅限于生活美容服务和化妆品零售,却给我做了牙齿贴片美容的项目。请问,该美容机构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吗?
读者:邱蓉
邱蓉读者: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不得实施欺诈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进而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本案中,该美容机构经营范围仅载明生活美容服务和化妆品零售,而牙齿贴片美容项目属于医美服务范围,不在该美容机构的经营范围之内,显然其不具有从事牙齿贴片美容项目的资质。该美容机构在为你提供服务过程中故意隐瞒没有相关资质的事实,使你误认为该美容机构拥有牙齿美容的技术能力和经验,此种行为无疑构成欺诈。因此,该美容机构应当向你退还做牙齿贴片美容的费用,并按该笔费用的3倍给予你赔偿。(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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