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废除了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概念,旨在纠正司法实践中的机械适用倾向,引导法官回归 “公共利益损害” 实质判断,避免形式化认定,通过动态利益衡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实务争议
1. 是否有必要保留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概念?
2. 如何纠正机械司法倾向,平衡交易安全与公共利益?
3. 如何重构裁判标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误解,且难以辨别,常常带来倒果为因的问题。部分法官存在机械适用情况,仅因规定名称含 “管理” 字样,就认定为管理性规定,忽视对公共利益损害的实质判断;还有些判决陷入倒果为因逻辑,根据合同无效结果反推规定性质,而非从规定本身出发分析。此外,不同法院对同一规定性质认定分歧显著,严重影响司法统一性与权威性。因此,司法解释废除了这一概念,强调实质分析,要求法官从损害程度、规范目的、交易影响等因素综合判定。
典型意义
废除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概念,促使法官回归 “公共利益损害” 实质判断,通过动态利益衡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这一调整纠正了司法实践中的机械适用倾向,平衡了交易安全与公共利益,弥补了立法技术的不足。
法律评析
司法实践中,对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的机械适用导致诸多问题。最高法废除这一概念,引导法官关注实质损害,摆脱形式标签束缚。这一调整促使法官在裁判中从多维度分析强制性规定性质,结合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因素综合判定,维护市场交易稳定,制裁违法行为。同时,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提升司法统一性与权威性。
典型案例
(2018) 最高法民终 790 号等判决,明确 “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公共利益” 的裁判逻辑,为地方法院提供示范,引导其关注实质损害,摆脱形式标签束缚。
来源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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