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与构成要件
该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构成此罪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1. 主体要件:
本罪仅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指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指主动参加扰乱活动并起主要作用的分子。一般参与者或围观群众不构成本罪。
2.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秩序。
4. 客观要件:
这是认定本罪最核心的部分:
* 行为方式:“聚众”:指纠集三人以上。
* 行为后果: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
* 损害结果:造成严重损失。“严重损失”包括有形的物质损失(如停产损失、财产损毁)和无形的社会利益损失(如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科研项目中断、医疗救治延误等)。
二、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90条,量刑分为两个档次:
* 对首要分子: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其他积极参加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若行为涉及“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则量刑更重:
* 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扰乱手段、持续时间、聚集规模、影响范围、损失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最终的刑罚。
三、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
1. “情节严重”与“严重损失”的认定:
* 在小朱扰乱商场秩序案中,小朱纠集多人在商场内喧哗、阻碍通行、损坏商品,导致营业中断数小时,营业额大幅下降,被认定为造成“严重损失”,小朱作为组织者被认定为首要分子。
* 对于“严重损失”的数额,有观点认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应在1500元以上,但会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差异。
2. 区分罪与非罪:
合理诉求与不当维权并非所有聚集维权行为都构成犯罪。如果群众因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而采取了一定过激行为,但未造成严重损失或针对的是违法活动,法院可能认为不构成此罪。
* 在王广仲等人围堵污染企业案中,法院认为村民围堵因违法生产造成污染的企业,系对违法行为的阻却,并未对其他合法秩序造成严重危害,不构成犯罪。
* 在张位德等人阻工案中,因涉案工程用地审批、征用手续不明,不能证实施工活动系正常生产秩序,且不能排除村民有合理诉求,二审改判无罪。
3. 涉恶势力犯罪的从严惩处:
对于恶势力团伙多次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行为的,通常会数罪并罚,并处更重的刑罚。
四、辩护要点
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
1. 主体身份之辩:
当事人是否属于“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如果当事人仅是一般参与者、被蒙蔽者或围观者,并未起到组织、策划、指挥或主要作用,则不应构成此罪。例如,在(2018)晋09刑终324号案中,法院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杨文祥指使他人聚众扰乱选举。
2. 客观要件之辩:
* 是否属于“聚众”:若人数未达3人,或虽是多人但无组织性,不构成本罪。
* 是否“致使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这是核心辩护点。需审查损失是否存在、损失数额是否达到“严重”程度、损失与扰乱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若扰乱行为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损失非本次行为直接导致,则可能不构成犯罪。例如,在(2016)晋1130刑初83号案中,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行为人的阻拦施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损失”。
3. 主观故意之辩:
行为人是否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如果目的是为了解决其他问题(如维权)但方式过激,可以从此角度辩护,试图将犯罪行为与不当维权行为区分开来。在(2016)粤20刑再6号案中,法院认为王佛鹏是为实现协议补偿,并非无理取闹或发泄情绪,不具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
4. 情节轻重之辩:
即使构成犯罪,也可从情节上辩护以求从轻处罚。例如,参与程度较浅、作用较小、实际造成的损失有限、事后积极弥补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5. 此罪与彼罪之辩:
分析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其他量刑更轻的罪名(如寻衅滋事罪),或者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
6. 证据与程序之辩:
审查指控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等。
总结
认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核心在于准确把握“聚众”、“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损失”这三个关键要素,并严格区分“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与者”。对于因合理诉求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与出于无理取闹、蓄意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定性上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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