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开始,我国开始推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另一方面,刑事辩护的市场也在逐渐分化,法律援助覆盖了80%的刑事案件,委托辩护占比不到20%。
根据相关数据,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86.9%,认罪认罚案件一审服判率96.9%。从这一制度执行情况来看,律师的有效参与并不充分。
在传统认知中,刑事辩护常聚焦于“是否构成犯罪”“量刑轻重”等实体问题。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的缺失往往成为冤错案件的温床。
程序性辩护以“程序违法”为突破口,通过质疑侦查、起诉、审判环节的程序瑕疵,直接动摇控方证据体系,有时甚至能够改变案件走向、产生颠覆性的效果。
因此,刑辩律师应当正视程序性辩护。只有善用程序性辩护的各种方法,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才能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有效辩护。
然而,程序辩护之难也是有目共睹的。
一是操作难。很多律师即使发现了问题,也常常感到无从下手,缺乏提出程序异议的具体策略、技巧和语言。比如,如何撰写一份有理有据、能引起法官重视的《管辖异议申请书》?应该在审前、庭前会议、审判中哪个诉讼节点提出?
二是见效难,即难以将程序辩护与最终有利的实体结果相连接。律师提出程序异议,法院常常以“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为由驳回,进而无法将程序辩护转化为当事人实质性利益,无法换取不起诉、罪轻认定结果或有利的量刑筹码。
三是融合难,难以将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进行有机融合、协同发力。很多律师的刑事辩护是“单线条”的,要么只打程序,要么只打实体,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两张皮”,无法形成“1+1>2”的合力。甚至有时程序辩护打得太猛,还会引起法官反感,反而损害了实体辩护的效果。
如何在刑事辩护中将“实体”和“程序”交叉运用、相互策应,形成一套组合拳从而制胜庭审,是一门极高阶的艺术。
9月17-19日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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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19日19:00,智拾网诚邀大成律师事务所三位资深刑辩专家,精心打磨了一套“程序+实体”辩护实务精要免费好课,由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牵头人娄秋琴律师领衔,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刘丽云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赵叶红律师联袂,带来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深度实务分享。
三位资深刑辩专家将从程序性辩护的基础实务如管辖异议、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切入,深剖程序与实体融合交叉辩护在实案中的应用,帮助广大刑辩律师建立起“程序-实体双轨审查”“违法-后果关联论证”“对抗-协商动态平衡”的三维辩护体系,在复杂案件中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程序性辩护基础与前沿实务
娄秋琴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牵头人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
专著:《程序性辩护的道与术》《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
程序性辩护,是相对于实体性辩护而言的概念,主要包括:管辖与回避之辩、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证据收集手段和程序合法性之辩、审判程序违法之辩等等。
一方面,程序性辩护具有独立于实体性辩护之外的独特价值,针对程序性问题提出程序性辩护意见,对于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意义非凡;另一方面,程序性辩护也能为实体性辩护目标的实现提供支持。
不少刑辩律师在实践中都取得了丰富的、可以复制的成功经验。为了让广大刑辩律师都能跟随行业大咖习得这样的成功经验,我们请到了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牵头人娄秋琴律师,从程序辩护的核心难点出发,进行深度剖析。
在司法实践中,以审判阶段为例,辩护人至少有十项辩护权利。
比如回避之辩。如何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如何申请办案单位整体回避?
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符合法定回避的情况往往不多,更多的是法定情形以外的回避。对于法定情形以外的,法庭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的规定直接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对于法官直接驳回的情况,辩护人应当怎么应对?
娄秋琴律师将围绕“如何有效地进行程序性辩护”这一主题,从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提出刑事管辖异议、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等辩护形态出发,从实务视角阐述如何运用这些规则和制度进行程序性辩护。
娄秋琴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和企业合规业务,曾办理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甘肃陈琴琴故意杀人两次被判死缓改判无罪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近十起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件,包括一审宣告无罪和二审改判无罪的案件。
除了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娄秋琴律师还出版了《程序性辩护的道与术》《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守住底线:娄秋琴企业合规必修课》等11本著作。
值得一提的是,观看本次免费直播,还将有机会获得娄律师最新专著《程序性辩护的道与术》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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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
赵叶红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大成刑委会联合牵头人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董事局董事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管辖权异议是程序性辩护的核心策略之一。实践中,辩护人常通过审查案件属于职能管辖或审判管辖类型后,向办案机关提出管辖错误或管辖不宜的抗辩。
然而,实务办案机关对此类异议常持审慎态度,部分机关甚至认为其纯粹是拖延诉讼进程的工具。
此次课程的主讲人——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大成刑委会联合牵头人赵叶红律师曾在一涉黑一涉恶两个案件中提出管辖异议。
其中一案法院裁定驳回并书面告知辩护人可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未受理上诉但在二审程序中对案件作了改判(该地区涉恶案件唯一二审改判);一案由市级检察机关出庭基层法院庭前会议现场答疑驳回异议,但在实体上获得了较满意的辩护效果。
因此,管辖权异议可谓“杀手锏”式的辩护抓手,运用得当往往会取得颠覆性的辩护效果,实质改善辩护格局,起到“围魏救赵”的作用,刑事律师应当“会用、敢用、善用”。
然而,成功或有效的管辖异议通常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管辖异议随意乱提不仅无益还可能有害。
律师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案件可用?二是何种程度堪用?
具体分析,存在管辖权问题的案件可分为三类:一类为无管辖权;一类为无管辖权的法院被指定管辖,常见于职务犯罪、黑恶犯罪、敏感案件;一类为有管辖权但辩护人认为存在不宜管辖情形。
赵叶红律师将从审前(包括错误管辖非刑事案件、错误管辖自诉案件、错误职能管辖、错误地域管辖等)、审判中(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不宜管辖异议)两个阶段,传授管辖异议的实战技巧及方法。
此外,她还将通过三个实战案例(其中两个成功、一个未完全成功)展示实案中是如何思考、如何撰写文书、如何与司法机关沟通博弈的。
其中的案例三,虽未取得成功但有效助力了辩护目标的实现,赵叶红律师将传授即使异议不被支持、也能将其作为谈判筹码的高级策略,对于律师来说,实操可行性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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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与实体融合交叉辩护
在实案中的应用
刘丽云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专著:《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常用司法鉴定意见质证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虽然是两种相互独立的辩护形态,但却是相并列的辩护活动,两者相辅相成且密不可分,只有协同配合,才能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使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地维护。
这体现在,除了具有维护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性权益的独立价值外,程序性辩护还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为实体性辩护服务,协助实体性辩护取得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实体性的辩护效果。
以程序性辩护对于是否追究被追诉人刑事责任方面的服务价值为例。案件事实是要靠证据才能认定的,而且要求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其中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比如对于证据收集的手段、程度、程序的审查,就属于程序性辩护的范畴。
例如,据以认定有罪的被追诉人的口供是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或者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是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辩护方可以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辩护,将这些据以认定有罪的非法证据排除。
不仅如此,实体性辩护也可以为程序性辩护服务。辩护方在进行实体性辩护的过程中,可以掌握和了解国家专门机关对被追诉人的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刑事责任大小以及指控犯罪的证据多寡等情况,然后运用于程序性辩护。
例如,对于申请取保候审,国家专门机关虽然考察的是被追诉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但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主要是从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刑事责任大小以及指控犯罪的证据多寡等角度进行评判权衡的。
因此,了解实体情形、掌握实体方面的问题,对于辩护方达到取保候审的实际效果,很多情况下是事半功倍的。
那么,如何根据案件具体的事实和证据,将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双管齐下,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此次课程的主讲人——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刘丽云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和企业合规业务,曾办理多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件。
她将通过四个真实案例,从取证程序合法性、管辖异议、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强制措施正当性等角度,深度剖析程序与实体融合交叉辩护在实案中的应用。
课程大纲
娄秋琴:程序性辩护基础与前沿实务
一、程序性辩护原理篇
1.什么是程序性辩护
2.程序性辩护到底有没有价值
3.如何运用理论增强辩护效果
二、程序性辩护实战篇
1.如何有效地进行程序性辩护
2.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3.提出刑事管辖异议
4.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5.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6.会见和阅卷
刘丽云:程序与实体融合交叉辩护在实案中的应用
一、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
1.该不该罚和能不能罚
2.区别与关系
二、程序与实体融合交叉辩护在四个案例中的具体应用
1.案例一:取证程序合法性的程序辩护与证据证明力的实体辩护的融合交叉
2.案例二:管辖异议的程序性辩护与诈骗还是民事欺诈的实体辩护的融合交叉
3.案例三: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程序性辩护与促进实体辩护推进向好的融合交叉
4.案例四:强制措施正当性的程序性辩护与促进实体辩护落地的融合交叉
赵叶红:管辖异议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
一、管辖异议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处理
二、管辖异议的技巧和方法
1.审前
·错误管辖非刑事案件
·错误管辖自诉案件
·错误职能管辖
·错误地域管辖
·违背例外规定
2.审判
·级别管辖异议
·地域管辖异议
·不宜管辖异议
三、实战运用
·案例一:招商引资纠纷引发的世界五百强企业故意毁坏财物案审判阶段管辖异议辩护成功获全案不起诉
·案例二:某单位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案审判阶段管辖异议辩护成功认定个人犯罪
·案例三:某徇私枉法案件管辖异议(未成功)但有效助力实现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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