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是许多人在城市落脚的第一步,但租客们却常被虚假房源、押金难退、面积不符等问题困扰,今天,《住房租赁条例》正式施行,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直击住房租赁市场的诸多关键环节。现在,让我们以案为鉴、以图说法,了解《住房租赁条例》如何保护你我的租赁生活。
2018年11月间,房东老曾与租客小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老曾将一处毛坯房租赁给小刘,允许小刘自由装修,并收取小刘8000元押金,待租期届满,一切费用结算清楚后无息返还。租期届满后,小刘按约结清水、电、燃气等所有费用,拆除了出租屋内自行装修的门及厕所设施。小刘多次找到老曾要求退还押金,老曾却以小刘在搬离时将房屋门和厕所拆除,产生维修费用为由,不予返还押金。双方对押金是否抵扣维修费争执不下,诉至台江法院。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除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明确约定押金退还的条件,现合同租赁期限已到期,老曾也确认小刘已将租金及有关设施使用的相关费用结算清楚,房屋租赁合同所约定的返还押金条件业已成就。
关于老曾提出的小刘搬离时破坏了门和厕所的抗辩事由,门与厕所均为小刘自行添置,合同未约定小刘自行装修的部分应当保留,亦未约定老曾主张的相关损失可直接以扣减押金方式弥补,老曾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损失的情况、损失具体数额。最终,台江法院判决老曾应向小刘全额退还押金8000元。
租房押金的核心功能是担保履约,房东不能任意扣减。《住房租赁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这一规定为规范押金管理、保护租客权益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将可扣减押金的情形、扣减标准、计算方式等尽可能清楚地以书面形式写入合同,提前规避风险,避免纠纷发生。若发生争议,各方亦应理性维权,秉持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由居委会、物业调解,或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共同维护租赁市场的公平与稳定。
来源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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