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晨哨并购
近期,小米集团中国区市场部总经理王腾因泄露公司机密信息被辞退一事沸沸扬扬。相比内部人泄密,从外部借“尽调”之名窃取商业秘密,也让企业防不胜防。
虽然国内因此诉诸法律的案件并不多见,但一级市场对“尽调”保密性的疑虑时有耳闻。最近美国法院裁定了一起以“尽调”为由实施商业秘密侵占的案件,对中国企业颇具借鉴意义。
2025年7月31日,美国加州奥克兰市阿拉米达县高等法院判决了一起商业秘密侵占案,赔偿金总额高达8.33亿美元(约为59亿人民币)。该案一举成为美国历史上前五大商业秘密类判决之一,也是2024年度涉案金额最大的商业秘密陪审团裁决案件。
8.33亿美元巨额赔偿中,陪审团裁定了6.049亿美元的不当得利赔偿,法院还额外裁定了1.95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及部分判决前利息。
同时,原被告之间实力对比也很悬殊。该案被告是美国能源行业巨头Phillips 66 Company(以下简称“Phillips 66”)。该公司2025年营收约2000亿美元,位列世界500强排行榜第57名。而原告则是加州可再生燃料领域的创新企业Propel Fuels, Inc.(以下简称“Propel”),成立于2004年。
该案的起因是2017年Phillips 66就拟收购Propel一事进行尽职调查,Propel在签署保密协议后披露了其专有的可再生柴油技术及相关清洁能源解决方案(E85)等。2018年8月,Phillips 66在未作任何解释的情况下突然终止了交易,并在下一个工作日向加州监管机构宣布将进入该州的E85市场,并将该项业务的运营规模迅速发展至数十亿美元。且法庭证据文件显示,Phillips 66“自主发展”可再生柴油的团队与当初对Propel展开尽职调查的团队在人员上几乎完全重合。
这场以小博大的法律拉锯战历时3年,仅陪审团庭审就长达5周,共涉及30位证人,10位专家和88项商业秘密。
在并购领域常见的“大吃小”游戏中,如何避免大企业利用尽调等手段侵害小企业的商业机密?诉讼是不是小企业最优的自我保护手段?在尽调中做哪些预案可以用来保护自身权益?晨哨对话该案原告的主办律师、美国高博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Michael Ng,给中国创新企业支招。
2025年9月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1例涉及商业秘密的跨境司法保护。最高法指出,本案对境外形成的商业秘密在中国境内予以保护,在商业秘密跨境司法保护方面进行有益探索。
随着中国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以及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立法推进,中国创新企业如何在并购中捍卫自身核心利益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可用手段。
问:晨哨
答:高博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Michael Ng律师
1、问:这个案件中双方企业的实力对比悬殊。在并购过程中,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小企业知识产权的现象普遍吗?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现象?
答:遗憾的是,当两家公司在市场地位上存在差距时,这类问题确实更为常见。本案中,我们的客户是一家创新型初创企业,其通过创业实验在市场上验证了一个概念,而提出收购的是一家拥有成熟网络的大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收购方可能会倾向于:直接使用在尽调过程中获得的信息,而不支付合理对价。尤其是当他们认为小公司没有足够资源在法庭上捍卫自身权利时,这种行为就更可能发生。
2、问:一旦发生侵害,诉讼手段是否是最优选择?这个案件历时3年的法律拉锯,是什么让原告的创始人选择司法途径这种漫长且成本高昂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显然,若双方能够达成一致,从而避免诉讼所带来的高昂成本和旷日持久的拖延,结果会更为理想。但如果收购方认为目标公司没有能力将主张诉诸法院,就缺乏强有力的动机去解决问题。我们发现,要让双方真正坐上谈判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让不当行为一方相信对方有真实可行的执法威胁——也就是说,如果侵权方知道受害方确实有能力在必要时将案件提交法院,他们更可能同意达成公平的和解。相反,如果受害方无法证明自己有能力捍卫权利,就会促使另一方采取拖延策略,或仅以远低于公平价值的条件企图了结索赔。
3、问:这个案件中,是哪些关键要素使得原告获得了胜利。换句话说,小企业在并购过程需要做哪些准备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包括知识产权等)?中国企业之间的并购规模越来越大,但知识产权案件并不多,请您给中国的小企业一些建议。
答:Propel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价值有清晰认识,并采取了措施确保机密信息受到保护。这包括一系列实际操作上的举措:建立信息安全系统,明确标识关键信息,并仅限有必要知情的公司内部人员接触,同时确保所有相关员工签署严格的保密协议。对于全球的创新型公司来说,提前思考如何保护这类信息非常重要,并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来保障信息安全。当然,在并购尽调中难免要披露部分信息,但即便如此,也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来保护。一旦出现问题,公司就能证明自己依法履行了必要义务,从而具备提出侵权索赔的法律基础。
4、问:这类案件在美国的执行情况怎么样?除去巨额赔偿之外,被告需要退出利用原告知识产权才得以进入的可再生柴油领域吗?被告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如何处理,能够完全销毁吗?原告依然会在这个领域受到来自被告的商业挑战吗?
答:美国司法体系在处理商业纠纷时具有若干对受害公司极为有利的特点。首先,美国的金钱赔偿数额可能非常高-一方面是因为赔偿金额通常以被告所获得的利润为基础,另一方面是因为法院还可以额外判处‘惩罚性赔偿’,以惩罚不当行为。本案中,法院额外判给Propel 1.95亿美元惩罚性赔偿,以遏制未来的不当行为。其次,美国法院允许非常广泛的证据开示程序,也就是说,在提起诉讼后,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甚至第三方提供信息、文件和通信记录来证明主张,还可以要求被告方人员在庭审前就接受宣誓问询。
该等制度使得美国的诉讼在保护因商业交易受害的公司方面极具威慑力。而且,美国法律还有一个独特之处:即便当事双方都在美国境外,只要争议与美国有某种关联,也可以在美国提起诉讼。这意味着,非美国公司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将案件提交美国法院,从而利用这些强大的诉讼工具,即使他们的对手同样是非美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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