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钱还钱,天经地义”,可当债权人去世后,他生前的债权该如何处置,债务人能否以“人死债消”的方式不再履行还款义务?近日,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丈夫张某与被告黄某、李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12月份,黄某、李某因经营甲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50万元,并于当日向张某出具一份《借条》,对还款时间、利息计算方式等进行约定,黄某、李某、甲公司均在借款人处签字盖章确认。
(图片由AI生成)
借条出具后截止到2023年12月,三被告仅支付了4万元。2024年,张某不幸去世。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某、李某、甲公司向张某借款5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甲公司,因案涉款项用于被告甲公司的生产经营,《借条》载明“因本厂经营需要”等内容,被告甲公司亦自愿在《借条》的借款人处加盖公司印章,故应认定被告甲公司为本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张某意外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妻子王某及共同生育的两个子女,且两个子女均放弃对案涉债权的继承,故原告王某成为案涉债权的唯一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黄某、李某、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为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债权不会因债权人的死亡而消灭
债务人不要试图通过
“人死债消”的方式来逃避债务的履行
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方
来源:新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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