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李楚 自媒体发文评论自动驾驶汽车“干掉1亿底层司机”?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评论新科技业务对就业市场影响而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纠纷。
自媒体发文评论自动驾驶业务称会端掉200万弱势群体饭碗
2024年8月6日,某营销公司在其运营微信公众号“XX财经”发布《XX科技赴美IPO,募资5亿美元,干掉1亿底层司机》,该文分析某科技公司无人驾驶业务、产品对就业结构产生的影响。
文章凭“自动驾驶行业从业者A”“金融从业者M”的口述,发表“XX科技四大产品遭受质疑,干掉1亿底层弱势群体”“XX科技的自动驾驶环卫车一旦大规模应用,这不是自动驾驶的胜利,而是端掉了200万弱势群体的饭碗”“XX科技真要普及了,你让那些背负贷款,熬夜跑长途,一个人养全家的人怎么活?”“XX科技取代的不是高危工作,而是1亿底层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其实在XX科技的其他产品也有同样的问题——不给弱势群体留一点生存希望”等意见,认为某科技公司“缺少良心和道德”“商业之外还需要讲社会责任和道德”。
该文章同时通过某营销公司运营的微博、知乎、今日头条、搜狐网、网易网等十余个网络账号发布。
科技公司认为名誉权受侵害起诉索赔5万元并要求道歉
某科技公司认为某营销公司发布的文章侵害其名誉权,诉请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5万元。
某营销公司辩称,保证底层人群就业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某科技公司应履行社会责任,某科技公司的无人驾驶产品和业务会让很多底层工作机械化、无人化,它势必会取代司机、环卫工人。
案涉文章只是以低收入群体如司机、环卫工人等视角提出担忧,担心某科技公司的无人驾驶业务可能会对低收入人群形成强烈的冲击。
庭审中,就案涉文章涉及的“自动驾驶行业从业者A”“金融从业者M”,某营销公司表示是其采访对象,但未提供相关的采访记录。
【法官说法】自媒体发表观点属言论自由范畴但部分措辞超出合理评论边界
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某营销公司发布的案涉公众号文章是否侵害了某科技公司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无人驾驶技术对就业的潜在影响属于公共范畴的议题,自媒体发表观点认为无人驾驶技术可能替代传统驾驶岗位,即便观点存在争议,仍属于言论自由范畴,不构成侵权。
但是,案涉文章并非单纯探讨无人驾驶技术带来的社会影响,而是直接指向某科技公司推出的无人驾驶业务和产品,部分措辞超出了合理评论的边界。
法官朱晓瑾认为,本案中,案涉文章存在缺乏事实依据的主观臆测,某营销公司未提交任何行业报告、权威数据,未进行过任何的调查研究。
仅凭借网络搜索公交司机、网约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群体的数量,以及杜撰的所谓行业从业人员发表的见解,将“自动驾驶技术、产业的发展可能带来长远的就业结构影响”这一宏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应对的问题,主观臆断为某科技公司单一企业发展所带来的就业影响。
使用“干掉1亿司机”“端掉200万饭碗”等结论性的判断言论,其目的不是引发公众的理性讨论,而是激发公众的恐慌情绪,误导公众,已超出意见表达的合理范围。
此外,案涉文章存在贬损某科技公司的恶意评价。例如,指控企业“缺少良心和道德”是极其严重的负面道德评价,这种评价必须建立在企业确实存在罔顾公共利益、唯利是图等不法行为。
而本案中,某营销公司打着“社会责任”的旗号,主观臆测某科技公司自动驾驶无人车的推广将取代1亿底层劳动力,片面地、夸张地渲染无人驾驶企业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以一项尚未经社会广泛共识的自动驾驶技术可能带来的长远社会影响为由,直接对某科技公司进行道德指控,发表“缺少良心和道德”“商业之外还需要讲社会责任和道德”的贬损性意见,主观上存在恶意,构成恶意评价。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某营销公司通过“XX财经”微信公众号刊登道歉声明,为原告某科技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某营销公司向原告某科技公司赔偿损失5000元(含合理开支);驳回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营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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