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在办理一起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案中,依法对“藏娃”不诚信诉讼的当事人作出司法惩戒。
案情速览
苏某(女)与刘某(男)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2022年,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当时双方急于结束婚姻关系,认为谈抚养问题会拖延离婚时间,便私下约定“先离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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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苏某在2022年离婚诉讼中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均未提及孩子,调解笔录也明确显示,法官数次询问“是否生育婚生子女”,二人均一口咬定“没有”。法院依据已查明情况出具调解书,未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
纠纷再起
离婚后,婚生女主要跟随苏某生活,但苏某与刘某经常为抚养权问题发生争执,影响到孩子的正常生活,于是,苏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定抚养权。审理过程中,孩子的出生证明等材料作为证据被提交,二人此前故意隐瞒子女信息的行为随之浮出水面。
承办法官当庭指出,二人当初为图省事,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漠视司法程序。如果当初如实陈述,法院本可一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避免二次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更可避免未成年人长期处于抚养权不确定状态,合法权益受损。法院依法调解孩子归苏某抚养,同时对双方予以训诫,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渠小芽”有话说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诚信底线不可逾越。任何企图通过隐瞒事实规避责任的行为,不仅难以达成诉求,还可能因妨碍诉讼秩序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诚信诉讼,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自身和他人权益的负责。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拟稿:唐媛媛
编辑:杨楠茜
审核:陈洁
审定: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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