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09月10日 《检察日报》
第07版:民生周刊·实务
以提升“三度”为目标
做实民事终本执行监督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樊胜
湖北省洪湖市检察院近年来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作用,针对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称“终本执行”)案件中存在的监督难点,以提升“三度”为目标,通过采取多项举措,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1年以来,洪湖市检察院共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45件,其中,民事终本执行监督和类案监督案件12件,通过依法督促法院恢复执行,实现执行款到位200余万元。1件案件入选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两件案件入选湖北省检察院评选的典型案例。
今年4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涉民事终本执行监督活动。洪湖市检察院以此为契机,将近年来开展相关工作的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提炼,为进一步提升民事终本执行监督质效夯实基础。
拓宽线索发现渠道,提升民事终本执行监督案源广度。一是深化法检信息共享。针对民事终本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调卷程序不畅、信息共享滞后等机制梗阻,洪湖市检察院与法院积极探索构建常态化的联席会议机制,通过定期召开法检“两长”工作联席会及民事执行与检察监督信息交换工作联席会,破解检法衔接难题,实现执行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机制运行以来,针对民事终本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小额资金不执行、车辆查而不扣、恢复执行不及时等普遍性违法问题,洪湖市检察院共向法院发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10件,有效推动了检察依法监督与法院规范执行协同共进。二是“接访+走访”实现内外协同发力。洪湖市检察院积极采取“接访+走访”的方式,推动内、外线索发现渠道同向发力,扩大线索来源范围,平衡案件结构比。对内,依托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建立的当事人申诉、控告和举报线索台账,积极推动民事终本执行监督线索发现端口前移。对外,定期派员走访辖区各大律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律师代理案件中存在的终本执行问题及原因;依托全市开展的“十问十帮”遍访规上工业企业活动,联合市工商联,对辖区企业进行走访调研,了解强制执行措施、线索核查等是否规范,对超范围查封、超期查封不处理即直接终本执行等违法情形进行收集整理,及时发现监督线索。三是强化数字赋能,精准筛查线索。洪湖市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数字检察战略,充分运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推广的与终本执行程序相关的监督模型,着力推进终本执行监督工作的数字化转型。此外,通过对法院终本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信息与农村养老保险金拨付信息、车辆登记系统信息等进行碰撞,筛查出民事终本执行监督线索50多条。
坚持问题导向,提升民事终本执行监督精度。一是强化“带财”终本执行监督。针对容易出现的被执行人有房产不处置、账户上有小额资金不采取措施等执行违法问题,洪湖市检察院通过调阅法院近200本执行案件卷宗,发现部分执行法官为完成结案指标,规避小额资金冻结、扣划、领取等一系列繁琐手续,或嫌房产拍卖所需时间较长,就提前终本执行或直接以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为由裁定终本执行,遂及时制发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对10余件案件恢复执行,或及时启动拍卖程序,帮助申请执行人及时获得执行款项50余万元。二是强化“未穷尽调查手段”终本执行监督。针对容易出现的对车辆“查而不扣”、发现转移财产现象却不及时移送犯罪线索、不对被执行人名下资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就裁定终本执行等违法问题,洪湖市检察院积极采取监督措施,及时推动问题解决。如通过召开联席会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类案检察建议,推动解决了50余件执行案件中的车辆查扣问题。同时,通过同步推动法院、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对协助查扣车辆的暂存场所安排、交接期限等予以探索,推动消除了对车辆“查而不扣”的违法情形。三是强化对“应恢复而未恢复”情形的监督。如,针对部分执行法官未按规定每半年对终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或明明查询发现终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有财产却未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而未及时恢复执行等情形,洪湖市检察院共向法院制发执行监督检察建议5份,帮助多名胜诉当事人解决了“恢复执行难”问题。四是强化其他涉终本执行问题监督。针对终本执行裁定没有送达当事人或者伪造当事人签名违法终本执行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的情形、人民陪审员作为终本执行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等违法情形依法开展监督,帮助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相关制度,杜绝因执行人员人手不足、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违法情况发生。
强化类案监督与对“人”监督,提升民事终本执行监督深度。一是做好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的延伸。洪湖市检察院秉持精准监督理念,认真审查终本执行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是否准确、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执行程序是否合法等,对制发检察建议的案件做到精准建议、精准说理。坚持类案监督的价值引领,以“个案求实”“类案求效”为导向,积极探索“个案办理”与“类案监督”结合的模式,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对同类违法情形合并“同类项”,避免凑数监督,提升监督质效。例如,针对终本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却不及时恢复执行、对小额财产不采取执行措施而终本执行等违法情形,通过制发类案检察建议,推动监督工作向深层次违法监督转变。二是做到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深化监督效果。洪湖市检察院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审查方式,在对“事”监督的同时,深挖背后“人”的因素,真正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规范监督,强化监督效果。例如,在办理裴某某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中,办案人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同时,对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司法人员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进行调查,通过民事检察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最终深挖出两名司法人员涉嫌犯罪线索。目前,两人均已被作出有罪判决。近年来,洪湖市检察院在终本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中共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罪、渎职罪等刑事犯罪线索5件。最终,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人被给予纪律处分,较好地实现了民事终本执行监督“由事及人”的深化,增强了检察监督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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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王云飞 黄娇
编辑|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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