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河南一家三人被醉驾司机超速追尾致身亡”一案的家属及代理律师处获悉,该案件将于9月23日上午9时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件被告人为两人,即肇事者黄某以及车主孙某某,起诉罪名分别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发监控视频截图
受害者家属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他们至今仍未收到被告人的道歉,希望严惩被告人,坚决不会和解。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中被告人黄某及孙某某均为“00后”,受害者中,最小的孩子不到3岁。
该案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黄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和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冲撞正常行驶的电动摩托车,造成三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多辆车辆财物损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遇难三人
被告人孙某某明知黄某醉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危及公共安全,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任由黄某驾车行驶,造成三人死亡、车辆财物损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受害者家属代女士告诉记者,去年9月,她20岁的小儿子、小儿子女朋友以及不到3岁的孙女(大儿子之女)在这起事故中身亡,肇事人员属于醉酒超速驾驶,在省道上以174km/h的速度追尾了遇难三人所乘的电瓶车。(此前报道:醉驾司机时速174km追尾致3人身亡,案件已提起公诉 死者家属希望重判,未附带民事诉讼)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了一份该案件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称,2024年9月22日18时51分许,孙某某驾驶粤L牌照小型普通客车载黄某到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一烩面馆吃饭。其间,两人饮了大量的白酒和啤酒。
同日22时26分许,黄某向孙某某索取了粤L牌照小型普通客车钥匙,并独自驾驶该车沿33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33省道142公里+77米处,追尾道路前方董某某驾驶载有董某、保某某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粤L牌照小型普通客车因碰撞失控驶向道路左前方,与路边杨某某的房屋及其停放在房前的豫S牌照轻型栏板货车、张某某停放的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董某、保某某当场死亡,黄某受伤,粤L牌照小型普通客车、杨某某的房屋及其豫S牌照轻型栏板货车、张某某的手扶拖拉机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还称,河南圣德司法鉴定意见书豫圣德司鉴{2024}痕鉴字第252号,证明粤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74km/h。河南圣德司法鉴定意见书豫圣德司鉴{2024}毒鉴字第2029号,证明在发生事故时黄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最终,事故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李毅达
编辑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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