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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6月5日,刘某驾驶的车辆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的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维修完毕后,刘某起诉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内先行支付车辆维修费用4.1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判决支付了维修费用4.1万元。此后,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赔偿款4.1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保险公司关于利息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已赔偿的金额为4.1万元,且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利息损失。鉴于侵权责任的实现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故法院对保险公司关于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判决后,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是指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保险法中的损害填补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时,应以自身遭受的损失为限,不得凭借保险制度获取额外收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损害填补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不适用该原则。在道交纠纷中,部分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并主张赔偿保险金时,会一并主张对方承担利息。根据侵权责任的填平损失原则,在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利息损失的情况下,该主张通常无法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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