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录视频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女 法院判定无效:形式要件缺失成关键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位老人通过视频形式订立遗嘱,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部分子女,但法院最终判定该视频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涉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这一判决再次为公众敲响警钟:新型遗嘱形式虽便捷,但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案件回溯:视频遗嘱背后的家庭矛盾
陈先生是家中长子,其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位于上海市区的房产,产权登记在陈先生与三弟名下。因房产继承问题,三兄妹意见分歧严重,陈先生遂将弟弟妹妹诉至法院。
庭审中,三弟提交了一份母亲徐老太生前录制的视频。视频中,徐老太坐在两位居委会工作人员中间,在工作人员询问下表示:“房子留给女儿和小儿子,大儿子没照顾过我。”当被问及是否为个人意愿时,老人点头确认。然而,这段看似清晰的视频,却因关键信息缺失被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四大形式要件缺一不可
法院经审理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录音录像遗嘱需满足以下要件:
- 自主陈述:遗嘱人须亲自、完整叙述遗嘱内容,而非通过他人提问被动回答。本案中,徐老太的表述均为对工作人员问题的回应,缺乏自主性。
- 身份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像中清晰记录姓名或肖像。视频中,徐老太及两位见证人未自报身份,仅通过场景推测其身份,不符合法律要求。
- 时间标注:录像中必须记录年、月、日。本案视频未标注录制时间,导致无法确认是否为老人最后意愿。
- 见证人资格: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本案中,居委会工作人员虽具备见证能力,但未在视频中明确身份及与继承人的关系,存在程序瑕疵。
法律解读:新型遗嘱的“高门槛”
《民法典》新增录音录像遗嘱形式,旨在适应技术发展,但对其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更为严格。法官解释称:“录像遗嘱易篡改、伪造,法律通过形式要件倒逼当事人规范操作。”例如:
- 对比案例:2024年上海宝山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蒋大妈遗嘱视频因未标注时间、见证人未全程参与制作,被判定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 反面教材:某案例中,老人用手机自行录制视频遗嘱,因无见证人在场,被法院认定为“孤证”,遗嘱无效。
社会启示:遗嘱订立需“形式+实质”双合规
- 优先选择公证遗嘱:公证机构可全程记录、审核遗嘱内容,减少纠纷风险。
- 严格遵循录像要件
- 遗嘱人需独立、完整陈述意愿;
- 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需全程在场,并在视频中自报身份;
- 使用不可逆存储设备保存原始载体,避免剪辑;
- 录像开头明确标注录制时间、地点。
- 及时咨询专业人士:老年人可在律师或公证员指导下订立遗嘱,确保程序合法。
专家建议:技术赋能与法律规范并重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遗嘱纠纷呈上升趋势。法律人士呼吁,一方面需加强普法宣传,帮助公众理解新型遗嘱的法定要求;另一方面可探索“区块链+遗嘱”等新技术,通过时间戳、哈希值等技术手段固定证据,提升遗嘱的真实性与公信力。
本案判决再次印证:遗嘱不仅是个人意愿的表达,更是法律程序的产物。唯有兼顾形式合规与实质真实,才能让“最后的心愿”不留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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