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经营决策机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网友咨询:
董事会应如何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
彭咏梅律师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催缴,其中对于股东的货币出资可以从以下方面核查:
(一)是否从股东本人个人或公司账户中汇入;
(二)是否在汇款时明确备注“投资款”、“出资”、“实缴注册资本”等;
(三)是否在财务账册中记载为“实收资本”。
对于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可以从以下方面核查:
(一)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否经股东协商一致;
(二)是否履行评估作价程序;
(三)是否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或交付使用;
(四)是否在财务账册中就该部分资产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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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咏梅律师补充:
董事会依照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彭咏梅律师
2010年执业至今先后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律所执业,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及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及审核合同及处理公司法律事宜,现任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经验非常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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