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违纪违法举报中心提交材料
(2025)闽0203刑初401号一审立案刑事自诉侵占罪附带民事赔偿起诉,法院多次以“证据不足”空泛理由退件,举证2025年5月30日退件告知书。最后于2024年8月27日出具退件告知书,以顺承公司单位不是犯罪主体,不符合起诉条件,将起诉材料退回。 法院违法执行,将强行搬走财物交给执行申请人顺承公司,之后被鲸吞。法律规定“侵占罪不属于单位犯罪的罪名”,是本案的特殊案情超出法规制定的概括社会案情之“法院违法执行又失去司法监管而造成的衍生侵吞财产案”,申请执行单位成为司法执行财物代理保管处置人的犯罪。“单位实际成为责任担当主体”是本案违法执法的表层关系属性。法院应当酌情承认事实,依法立案并作依据事实的公正裁判。 2025年6月4日,思明区法院将重审“财产损害纠纷案”立案(2025)闽0203民初2770号,又以不同意免交诉讼费,作枉法裁定按撤诉处理。陈辉峰审判长独断专横把(2024)闽0203民初4952号法院内部没有完善免交诉讼费审批,及(2024)闽02民终6209号许莹审判长涉嫌回避之前参与群鸿商业城群体案件的制造错误与纠正错误关联,即接受顺承公司滞后以交纳上诉费为上诉人,又以发回重审的审理流程工作归零。 2025年6月5日再次启动向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状。经两次退件后,2025年7月18日,思明区法院(2025)闽0203刑初4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空泛“证据不足”,不予受理。此裁定书,因前由阐明事实之不可推脱的立案理由,故回避又不阐明接受审理立案“侵占罪不属于单位犯罪的罪名”,及原告也是基于被侵占财物的事实物权人法律地位问题。但套路设置陷阱以空泛“证据不足”作不予受理过场裁定,又把“侵占罪不属于单位犯罪的罪名”,留给二审应用! 2025年8月2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闽02刑初1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又以侵占罪不属于单位犯罪的罪名,犯罪主体应为自然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以“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顺承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本案缺乏罪证,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的条件”,不予受理,是极其荒诞的。是违背“侵吞案”事实铁证,睁眼说瞎话。顺承公司登报“财物认领公告”实质是通知“赎票”、玩弄“家法”拍卖侵吞巨额财物,妄图装扮僭越司法处置、拍卖权,法院裁判文书论述含糊默认支持其合法性,这是毫无原则的公开私相授受国家司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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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2025-09-09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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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09-11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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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09-15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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