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现公开曝光一批城镇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例,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案例一:田某某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挖掘活动,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案
2025年3月12日,鹿邑县城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在辛集镇夏庄行政村附近发现田某某从事挖掘活动,挖断天然气管道,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经调查属于个人行为,田某某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挖掘。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鹿邑县城市管理局对当事人田某某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2025年1月8日,太康县城市管理局在太康县马厂镇巡查发现某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190公斤。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太康县城市管理局对太康县某液化气站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液化气站用气瓶倒灌燃气案
2025年3月6日,太康县城市管理局在太康县逊母口镇巡查发现太康县某液化气站员工用气瓶倒灌燃气,查扣钢瓶3只。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太康县城市管理局对该气站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液化气站用气瓶倒灌燃气案
2025年3月13日,太康县城市管理局在太康县杨庙乡巡查发现太康县某液化气站员工用气瓶倒灌燃气,查扣钢瓶1只。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太康县城市管理局对该气站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王某涛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2025年1月15日,沈丘县城市管理局在沈丘县邢庄行政村现场查获166只“黑气瓶”,现场称重液化气2895公斤。经调查,为王某涛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沈丘县城市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2025年4月5日,根据《王某涛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依法追踪溯源,经调查,其中涉案的18瓶15公斤液化气来源于沈丘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沈丘县城市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王某荣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2025年2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沈丘县城市管理局在沈丘县付井镇查获“黑气瓶”229只,现场称重4180公斤。经调查,为王某荣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沈丘县城市管理局对当事人王某荣处以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王某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2025年3月21日,根据“12319”举报线索,沈丘县城市管理局在沈丘县白集镇王营子行政村现场查获47只液化气瓶,经现场称重81公斤。经调查,为王某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沈丘县城市管理局对当事人王某强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2025年3月24日,沈丘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沈丘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将已充装好的液化气瓶2瓶(共27公斤),存放在沈丘县北杨集镇某村民家中,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沈丘县城市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某液化气站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2025年4月3日,周口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到某液化气站检查,经调取监控发现有5名工作人员在进入充装区域内未穿戴静电防护服。该行为属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周口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该气站处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某液化气站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案
2025年4月3日,周口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到某液化气站检查,发现该气站涉及安全生产的装卸区、充装区二套监控设备存在2025年2月9日中午12时6分之前视频缺失的情况。该行为属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其相关数据、信息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周口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该气站处以罚款29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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