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乘坐火车出行已成为主流交通方式,列车(特别是高铁)准点率较高,但晚点情况仍偶有发生。列车晚点,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构成违约,旅客可否索赔?本案例通过解析《民法典》相关规定,帮助大家理解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及列车图定时间的意义。
案件背景
刘某通过“铁路12306”APP购买了一张2024年10月20日D588次广州南站至南宁东站的二等座车票(19:38发车,预计用时2小时45分钟),票价250元。当日刘某乘坐的D588次列车准时发车,快到南宁东站时,因前方准备进站的列车接收不到信号临时停车,案涉D588次列车亦根据铁路调度安排于22:20临时停车,后于23:01到达南宁东站。出站后,刘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花费38元。刘某认为其为赶上南宁末班地铁和公交,特意购买D588次列车车票,但列车晚点全程实际用时3小时23分,与后续D3644次列车(预计用时3小时14分,票价208元)用时相近,票价却贵42元,中铁某局D588次列车迟延到站构成违约。刘某将中铁某局诉至南铁法院,要求退还火车票票款差价42元及违约损失38元。
法院判决
南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车票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本案刘某购买2024年10月20日从广州南到南宁东的D588次旅客列车车票,持票准时乘坐案涉列车,晚于图定时间半个多小时到达目的地南宁东并出站。从刘某购买车票至出站时止,案涉客运合同成立、生效并已履行完毕。刘某要求退还部分票款42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火车客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载体,火车客票上一贯只有发车时间,没有到达时间,是因为火车客票并没有约定绝对明确的运送期限。列车时刻表或者火车站公布的到站时间只是依据现有技术条件,在没有任何阻碍情况下预计的旅客列车理想运行时间。本案中,这一理想条件因“运行前方出现信号故障”这突发因素的介入显然被打破。列车迟延到达,在归结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律责任时,应充分考虑铁路运输的公益性。对于旅客来讲,第一层次的需求是“走得了”和“走得安全”,第二层次的需求是走得顺畅和舒适。铁路运输企业应优先满足旅客的第一层次需求。铁路旅客亦应当保持适度的容忍,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障运输安全,理解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为保证运输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避免公共利益受损及损失扩大。综上,案涉列车虽晚于图定时间半个多小时到达,但系因途中突发信号故障所致,故不能认定本案的铁路承运人中铁某局在案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
南铁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列车时刻表或者火车站公布的到站时间只是依据现有技术条件,在没有任何阻碍情况下预计的旅客列车理想运行时间。列车晚点到达,应当根据晚点原因能否归责于承运人,以及晚点程度是否在大多数乘客能够接受和容忍的合理限度内等因素,确定承运人是否构成违约。列车晚点,在归结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律责任时,亦应充分考虑铁路运输公益性及其安全运输义务特性。尽管随着现代科技和经济发展,运输的安全条件有极大改善,但受限于机械的可靠性程度、自然条件的不可预测性,以及社会治安等多种因素,运输安全仍然长期面临挑战。强调运输安全是运输行业的基本要求,铁路旅客应理性看待铁路运输企业为确保运输安全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障运输安全,避免公共利益受损及损失扩大。
法官提醒
暑假宜携游,广大旅客出行前应合理规划行程,预留一定的缓冲时间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交通晚点,避免产生额外的损失。同时理性看待列车晚点现象,理解铁路运输将安全置于首位的必要考量。铁路运输企业也应不断提升运输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在遇到晚点时,及时妥善做好旅客的解释和安置工作,维护良好的运输秩序和旅客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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