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兄弟
9月12日,退市公司利能5(400227)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蒙古证监局查明,亿利洁能、亿利集团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亿利洁能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亿利洁能欺诈发行公司债券。
据公告,
1、2016年至2022年,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通过虚增利润、资产、收入等进行财务造假(以下统称财务造假)。其中,2016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虚构期货交易、虚增投资收益、虚记银行存款利息、虚构贸易业务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928.89万元、5,303.07万元、2,763.00万元、3,519.13万元、3,583.67万元、8,268.53万元、-12,807.48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3.76%、6.18%、2.15%、2.79%、4.88%、9.37%、-12.77%。
2、亿利洁能2020年4月8日发行“20亿利01”债券,发行规模5亿元;2020年7月3日发行“20亿利02”债券,发行规模5亿元。亿利洁能在发行上述公司债券公告的发行文件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和内容,构成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和隐瞒重要事实,涉嫌欺诈发行。
亿利洁能的控股股东亿利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控制并直接参与亿利洁能及相关关联方的经营活动,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欺诈发行债券等,涉嫌构成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及欺诈发行债券行为。
最终,公司及30名责任人共计被罚3.75亿!
(一)违法违规事实: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洁能)、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诈发行一案已调查完毕,内蒙古证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亿利洁能、亿利集团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亿利洁能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2016年至2022年,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通过虚增利润、资产、收入等进行财务造假(以下统称财务造假)。其中,2016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虚构期货交易、虚增投资收益、虚记银行存款利息、虚构贸易业务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928.89万元、5,303.07万元、2,763.00万元、3,519.13万元、3,583.67万元、8,268.53万元、-12,807.48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3.76%、6.18%、2.15%、2.79%、4.88%、9.37%、-12.77%;2016年至2021年期间,为掩盖控股股东亿利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亿利洁能资金事实,通过虚增货币资金、虚构金融资产交易等方式虚增资产分别为70,010.00万元、69,604.76万元、311,519.33万元、280,800.87万元、302,631.17万元、70,314.37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总资产的3.00%、2.38%、8.49%、8.14%、8.31%、2.06%;2017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虚构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354,577.68万元、352,490.07万元、279,755.25万元、251,919.63万元、70,879.63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22.52%、20.29%、22.62%、19.51%、5.70%。上述行为,导致亿利洁能2016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2017年至2022年,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以下统称关联担保)。2017年至2021年关联担保发生额分别为85,000万元、195,000万元、301,000万元、211,200万元、156,200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2%、12.38%、17.22%、11.50%、8.18%。2017年至2022年年末,关联担保余额分别为85,000万元、195,000万元、249,000万元、201,200万元、64,000万元、63,100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5.40%、11.15%、13.55%、10.54%、3.26%、3.16%。根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对上述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在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亿利洁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2017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3、2016年至2023年,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通过与相关银行签订集团资金管理协议、承兑汇票扣款、支付无商业实质的工程款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以下统称资金占用)。其中,2016年至2020年期间,占用发生额分别为70,010.00万元、240,918.73万元、283,464.62万元、171,160.96万元、20,000.00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89%、23.00%、18.00%、9.79%、1.09%;2016年至2023年年末,占用余额分别为70,010.00万元、69,604.76万元、347,519.33万元、430,519.33万元、450,519.33万元、450,519.33万元、450,519.33万元、450,519.33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6.68%、4.42%、19.88%、23.43%、23.61%、22.96%、22.59%、23.51%。
另查明,截至2023年末,亿利洁能在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390,609.99万元存款资金实际由亿利集团控制,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占用金额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20.38%。截至2024年6月10日,上述占用资金均未归还。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对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予以及时披露。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在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亿利洁能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2016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导致亿利洁能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2016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二、亿利洁能欺诈发行公司债券
亿利洁能2020年4月8日发行“20亿利01”债券,发行规模5亿元;2020年7月3日发行“20亿利02”债券,发行规模5亿元。亿利洁能在发行上述公司债券公告的发行文件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和内容,构成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和隐瞒重要事实,涉嫌欺诈发行。
亿利洁能的控股股东亿利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控制并直接参与亿利洁能及相关关联方的经营活动,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欺诈发行债券等,涉嫌构成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及欺诈发行债券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内蒙古证监局拟决定:
一、针对亿利洁能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王文彪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对尹成国、侯菁慧、张艳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
对徐卫晖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对高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对姜勇、王维韬、王钟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40万元罚款;
对王瑞丰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杜美厚、赵美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80万元罚款;
对章良忠、范东磊、李惠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张永春、潘玉芳、苗军、刘强、王克、李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徐辉、萧端、王进、李星国、张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对王方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针对亿利集团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000万元罚款;
对王文彪处以500万元罚款;
对王文治处以400万元罚款;
对郭平处以300万元罚款;
对尹成国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针对亿利洁能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处以20,000万元罚款;
对王文彪处以1,000万元罚款;
对尹成国、侯菁慧、张艳梅分别处以500万元罚款;
对徐卫晖、王钟涛、姜勇、王维韬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对杜美厚、赵美树、章良忠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苗军、潘玉芳、刘强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萧端处以100万元罚款。
针对亿利集团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债券市场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处以2,000万元罚款;
对王文彪处以1,000万元罚款;
对王文治处以500万元罚款;
对郭平处以400万元罚款;
对尹成国处以3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1.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1,000万元罚款;
2.对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处以3,000万元罚款;
3.对王文彪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
4.对尹成国给予警告,并处以1,400万元罚款;
5.对侯菁慧、张艳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0万元罚款;
6.对王文治处以900万元罚款;
7.对郭平处以700万元罚款;
8.对徐卫晖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
9.对王钟涛、王维韬、姜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40万元罚款;
10.对杜美厚、赵美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80万元罚款;
11.对章良忠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12.对高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13.对潘玉芳、苗军、刘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14.对王瑞丰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15.对萧端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16.对李惠波、范东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17.对张永春、王克、李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18.对徐辉、王进、李星国、张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19.对王方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鉴于王文彪违法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王文彪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鉴于尹成国、侯菁慧、张艳梅、王文治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尹成国、侯菁慧、张艳梅、王文治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鉴于郭平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郭平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鉴于徐卫晖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徐卫晖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内蒙古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王文彪、尹成国、侯菁慧、张艳梅、王文治、郭平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徐卫晖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