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与第三者产生恋爱关系,并向第三者转账16万余元,这笔款项丈夫能追索要回吗?请看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钟宝法庭近日审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小刚(化名)与小莉(化名)系夫妻。2023年,小莉与张某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交往期间,小莉多次向张某转账,累计金额16万余元,其中不乏有“520”“13145”等特殊含义的款项,张某为小莉刷卡、点外卖等花费2000余元。小刚知悉小莉与张某的婚外情关系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小莉对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由张某返还全部受赠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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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张某辩称其对小莉已婚一事不知情,自己并无过错,不应返还受赠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小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向张某转账,且金额巨大,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也未经小刚同意,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不仅损害了小刚的财产权益,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小莉的赠与行为无效,张某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小刚。
虽然张某抗辩其在与小莉交往期间对小莉婚姻状况并不知情,但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法律后果,并不受当事人发生法律关系时主观心理状态所影响,客观上,张某与小莉交往就是不正当男女关系,赠与款项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侵害的即是公序良俗原则,赠与行为当然归于无效。
据此,法院判决小莉赠与张某16万余元的行为无效,扣除张某为小莉的花费外,下余款项由张某返还给小刚。
法官说法
赠与虽然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配偶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严重破坏了婚姻关系中彼此忠诚的价值基础,也损害了配偶另一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最终要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已婚或未婚人士均应当把控好与异性相处的边界,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守住道德底线,才是对人生真正的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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