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
保险公司向机动车一方
履行保险责任后
能否向非机动驾驶人
行使代位求偿权?
基本案情
董某成驾驶三轮车(属非机动车)与董某春驾驶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春所驾驶的机动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成负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春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董某成未及时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因董某春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商业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限额内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共计7950元。现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向董某成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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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未规定非机动车、行人的赔偿责任。据此,董某成作为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具有赔偿机动车一方车辆财产损失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亦不能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向董某成追偿车辆的财产损失。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负有法定赔偿义务,而非机动车、行人不负有法定赔偿义务。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体现在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非机动车、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非机动车、行人等有较高的风险,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目的是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使机动车得到有效控制,从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对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法律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进行评价,且通过引导机动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特别是车辆损失险的方式,已经实现了机动车一方自身财产损失风险的分担和转移。保险公司存在的意义在于承担社会风险保障功能,而不是保障其自身的盈利,即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车辆损失后,在非机动车一方依法无需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无权主张代位求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供 稿:渑池法院代文官、王勇
责任编辑:李鑫源、姚 红
编 辑:贾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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