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视角下,小股东VS大股东争议解决之道(一):公司解散纠纷——公司僵局出现时,公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申请而引起的纠纷
一、核心结论
公司僵局是公司解散纠纷的典型诱因,其司法认定需严格满足“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利益重大损失”“穷尽其他救济”三重要件。实务中,股东需重点防范“证据不足”“救济途径未穷尽”“主体不适格”三大风险,法院则倾向于“审慎裁判”,优先通过调解、股权回购等方式化解僵局,仅在“救治无望”时支持解散。
二、公司僵局的司法认定标准
根据2024年新《公司法》第231条(原《公司法》第18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公司僵局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严重困难”并非指公司经营亏损,而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无法形成有效决策。实务中主要有以下情形:
股东会僵局: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如股东因矛盾拒绝参会),或虽召开但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如股东表决权对等,无法通过任何重大事项);
董事会僵局:董事会无法召开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如董事因利益冲突拒绝履职),导致公司经营停滞;
经营管理僵局:公司因股东矛盾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如无法签订合同、无法支付工资)。
2.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需结合公司经营状况与股东权益综合判断:
直接损失:公司资产贬值、债务无法清偿(如公司因僵局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导致股东股权被查封);
间接损失:股东无法行使分红权、表决权(如公司长期不分红,股东无法获得投资收益);
预期利益损失:公司因僵局无法拓展业务,导致股东无法实现投资目的(如公司因股东矛盾无法签订重要合同,错失市场机会)。
提示:公司盈利并非排除“重大损失”的绝对理由(如公司虽盈利,但股东因僵局无法获得分红,且无法转让股权)。
3.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法院会要求股东证明已穷尽以下救济方式:
内部协商:股东之间曾尝试沟通解决矛盾(如召开股东会、发送律师函);
股权调整:尝试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如大股东同意收购小股东股权,但未能达成一致);
第三方调解:通过行业协会、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如调解委员会未能促成和解)。
三、实务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1. 证据不足风险:“无法证明僵局存在”
股东需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僵局,如:
股东会会议记录(证明无法召开或无法形成决议);
董事会会议记录(证明董事会僵局);
律师函、沟通记录(证明曾尝试协商)。
风险场景:股东仅口头主张“公司僵局”,未提供书面证据,法院可能驳回起诉。
2. 救济途径未穷尽风险:“未尝试其他方式”
法院会严格审查股东是否已穷尽内部救济。若股东未尝试股权转让、调解等方式,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以“未穷尽救济”驳回请求。
3. 主体不适格风险:“原告不符合条件”
持股比例不足: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不足10%的股东,无权提起解散之诉;
出资瑕疵: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不影响其原告资格,但公司可反诉要求其补足出资;
隐名股东:未显名化的隐名股东,无权提起解散之诉(需先通过诉讼确认股东身份)。
4. 管辖错误风险:“选错法院”
公司解散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注册地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县、区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中级法院管辖地级市以上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
风险场景:股东向非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法院可能移送管辖,延误诉讼进程。
四、争议解决路径与技巧
1. 诉讼前:穷尽内部救济,收集证据
协商沟通:召开股东会,尝试解决矛盾(如调整股权比例、更换董事);
股权回购:与大股东协商,由其收购小股东股权(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价格、支付方式);
第三方调解:向行业协会、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
技巧: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作为后续诉讼的证据。
2. 诉讼中:聚焦“三个要件”,反驳对方主张
举证“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提交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证明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举证“股东利益重大损失”:提交公司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证明公司资产贬值、盈利下降;
举证“穷尽其他救济”:提交协商记录、调解协议,证明已尝试其他方式。
技巧:针对被告“公司未亏损”的主张,可强调“股东无法行使权利”的间接损失(如无法分红、无法参与决策)。
3. 诉讼后:执行与清算
若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股东需申请强制清算(公司未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的)。清算过程中,股东需注意:
债权申报:及时申报债权(如股东借款给公司的,需提交借条、转账记录);
资产处置:优先清偿公司债务(如员工工资、税款),剩余资产按股权比例分配。
五、风险防范建议
1. 章程设计:预防僵局
僵局解决条款:在章程中约定“僵局时启动强制股权收购”(如股东会无法召开时,大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小股东股权);
表决机制:设置“特别决议”条款(如重大事项需经80%以上表决权通过),避免股东对等僵局;
董事提名权:明确董事提名方式(如按股权比例提名),避免董事会僵局。
2. 日常经营:保留证据
会议记录:每次股东会、董事会都要制作书面记录,由股东、董事签字确认;
沟通记录:保留与股东、董事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需明确提及“公司经营问题”);
财务报表:定期制作财务报表,证明公司经营状况(如盈利或亏损)。
3. 矛盾初期:及时介入
律师函:若股东之间出现矛盾,及时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不当行为(如拒绝参会);
调解:向第三方调解组织申请调解,避免矛盾升级。
公司僵局是公司解散纠纷的核心场景,股东需严格满足“三个要件”,并穷尽内部救济,才能获得法院支持。实务中,法院倾向于“审慎裁判”,优先通过调解、股权回购等方式化解僵局。股东需提前通过章程设计预防僵局,日常经营中保留证据,矛盾初期及时介入,降低法律风险。
若公司陷入僵局,股东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如股权回购、强制清算),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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