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对劳动仲裁有个误解,认为它只是诉讼前的“热身赛”,甚至觉得仲裁时不用太认真,等到了法院再全力应对。这种想法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带来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新格局。其中,仲裁阶段的重要性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01 仲裁失误,诉讼难补
传统的“仲裁-诉讼”两阶段纠纷解决模式,让不少人认为仲裁只是铺垫。事实上,仲裁阶段的表现直接决定了后续诉讼的成败。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通常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仲裁结果很可能就是最终的裁决。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超出协议范围、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证据是伪造的,或仲裁员有徇私舞弊等行为。
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当事人才能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过程不仅复杂,而且成功率不高。
02 时效抗辩:仲裁不定,诉讼不提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明确了仲裁时效抗辩的“失权效应”: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规定可以简单概括为“仲裁就要时效抗,过期不候”。唯一的例外是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届满。
举例说明:某员工于2023年9月1日离职,到了2025年9月1日,该员工才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自入职到2023年9月1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假如用人单位选择不出庭、不抗辩,也未及时提出仲裁时效已过的主张,那么即便劳动者的请求确实可能已超时效,仲裁庭仍有可能支持其诉求。——
这一切只因为在仲裁阶段未能及时行使抗辩权利
。
03 一裁终局:错过仲裁,失去诉讼机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一裁终局”的情形: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这些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能起诉,只能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申请撤销的理由范围十分有限。
一名工作1年5个月的员工,因单位未缴纳社保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1.5万元经济补偿金。仲裁过程中,该员工出示了银行流水,清晰证明了自己的工龄和月工资标准。
由于用人单位未到庭参与仲裁程序,仲裁庭作出了终局裁决,全额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即便用人单位在事后声称双方曾约定以工资形式发放社保补贴(每月2000元),主张实际工资基数应扣除该部分后按8000元计算,却因
用人单位未在仲裁阶段提交任何证据
,最终也难以推翻原终局裁决。
04 仲裁自认:诉讼阶段难以反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否认在仲裁程序中自认事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只有两种例外情况: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实践中不乏这样的案例:当劳动者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赔偿金,却无法提供书面解除证明时,仲裁过程中的一言一行就显得尤为关键。
比如,劳动者在仲裁庭上陈述:“当时和老板发生争执,老板直接让我走人,我才被迫离职的。”而用人单位负责人回应称:“我确实说过这话,但这是因为他的工作能力达不到要求。”
这样的对话记录在案后,仲裁委员会很可能据此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从而支持劳动者的赔偿金请求。
令人意外的是,到了诉讼阶段,用人单位突然改变说法,声称“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违法解除,最多只能支持经济补偿”。但此时法院往往会驳回这种主张,并明确指出:
既然在仲裁阶段已经承认了相关事实,现在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仲裁阶段的自认对后续诉讼具有约束力。
05 司法解释二:强化仲裁重要性
司法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对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的标准产生了显著影响。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限制了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权利。
这部司法解释共二十一条,针对竞业限制、混同用工、社会保险纠纷等社会关切问题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特别是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方面,司法解释二强调了仲裁阶段的重要性,体现出“尊重仲裁裁决,维护程序权威”的司法理念。
06 应对策略:重视仲裁,不留遗憾
面对仲裁和诉讼衔接的新规则,当事人需要调整应对策略:
首先要摒弃“仲裁是预演,诉讼才是正剧”的错误观念。仲裁阶段就是主战场,而非预备赛。
其次要在仲裁阶段全面提出抗辩理由和证据。特别是时效抗辩,必须在仲裁阶段提出,否则可能在诉讼中永久丧失抗辩权。
还要谨慎作出陈述和自认。在仲裁庭上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会高度重视仲裁阶段的陈述。
仲裁阶段未提出的时效抗辩,在诉讼阶段再提出将为时已晚。那些曾经认为“仲裁不重要,诉讼才见真章”的当事人,需要重新审视仲裁程序的重要性。因为:
——仲裁不再是热身,而是决定胜负的主战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届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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