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商家以“预存享折扣”“充值赠礼品”等形式吸引消费者,桂林的刘某在某儿童摄影店购买了摄影套餐,拍摄服务尚未完成却遭遇店铺转让、店铺注销,这该怎么办?近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年4月,刘某在某儿童摄影店购买了价值2000元的摄影套餐,双方约定:套餐含2次拍摄服务,每次拍摄时赠送礼品,订单有效期3年。随后,刘某完成了一次拍摄,并获取赠品。
2024年7月,该摄影店经营者高某在未告知客户的情况下,将店铺整体转让给周某,营业执照的名称与经营者均完成了变更登记。刘某得知消息后,多次找到高某、周某,协商能否继续履行剩余服务,若不能继续履行则要求退款。
高某表示,摄影店已全部转让,之前的服务应由接手的周某来完成。周某则认为,接手后,营业执照的名称和经营者都已经变更,变更前的业务应由高某负责。
事情还没解决,周某于2024年11月将摄影店注销了。
刘某认为,高某和周某未履行告知义务,既未完成拍摄服务,也未退还预付款。现摄影店已注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二人应退还预付款。刘某将高某和周某诉至七星区法院,要求二人共同退还2000元预付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刘某向摄影店预付了2000元拍摄费用,摄影店本应按约定提供服务。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原经营者高某单方面转让店铺,现店铺已注销,案涉服务合同失去履行基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解除。
关于退款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本质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的法律化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确认,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作为经营者的自然人承担。当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变更时,原经营者的债务与变更后的经营者并无实质关联。故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变更前的债务,应当由原经营者高某承担。
法院查明,周某在摄影店转让协议中承诺:继续负责该店转让前签订的所有摄影套餐中未完成的拍摄套餐及预存款客户,构成债务加入,且刘某亦未明确拒绝,故周某应对高某的案涉退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充值金额及赠送情况,法院酌情支持退款1700元(总金额2000元减去赠品300元)。
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某退还刘某摄影服务费1700元,周某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先付款、后履约的消费模式存在诸多风险。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时需提高警惕,多方面了解商家的信誉和经营情况,不要轻信“新店优惠”“短期暴利折扣”等广告信息;规范签订书面合同,保存好交易记录,以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高额充值,建议选择短期或小额充值方式,降低因商家倒闭、转让等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一旦发现商家经营异常,及时维权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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