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拒执罪的关键要素之一是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区分一般民事执行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重要界限。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了逐步细化和明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相对统一的裁判尺度。准确把握这些情形,对于正确适用拒执罪、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立法解释: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首次以立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拒执罪"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一立法解释明确了拒执罪的典型行为模式,尤其是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核心结果要件,体现了对犯罪构成的限缩解释倾向。司法解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进一步细化了"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2024年"两高"新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扩充和重构,列举了十项具体情形。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认定拒执罪的关键要素之一是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区分一般民事执行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重要界限。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了逐步细化和明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相对统一的裁判尺度。准确把握这些情形,对于正确适用拒执罪、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解释: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首次以立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拒执罪"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一立法解释明确了拒执罪的典型行为模式,尤其是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核心结果要件,体现了对犯罪构成的限缩解释倾向。
司法解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进一步细化了"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024年"两高"新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扩充和重构,列举了十项具体情形。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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