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
案例讨论:
王律师,我老公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抓了,我想向你请教一下。我老公是搞物流的,个人嘛,开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可是客户就是要票啊,怎么办呢,我老公就挂靠在一个物流公司名下,以物流公司名义开发票给客户,运费也是客户打给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扣掉开票费后,剩下的钱再打给我老公。
我家人委托了律师,律师阅卷了,跟我说公安机关认为我老公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由是,运输服务是老公提供的,发票却第三方物流公司开具的,所以我老公是找人代开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我老公律师说罪名没问题,叫我老公认罪认罚,我们家人觉得不大靠谱,所以想叫王律师帮我老公分析一下?
问题:请问王律师,我老公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答复:
我就不说法律法规、什么增值税征税原理这些东西了,最高院颁布过一个指导案例:
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
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最高院颁布的裁判要旨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具体包括:没有货物购销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强以河北鑫某龙骨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行为在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并不具有刑法上实定的、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不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法颁布的这个案例,操作模式跟你老公的案件一模一样,唯一不一样的地方就是行业不一样,你说你老公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但是你老公已经逮捕了,已经被关了九个月,如果无罪就涉及国家赔偿问题,难度系数不是一般的大。
我认为你老公之所以迟迟不能出来,原因有二:第一,你律师不懂税法,还不愿意学,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没有提交专业的律师意见给检察院;第二,检察官粗心大意,没有吃透案情,没有弄清法律关系就匆匆出逮捕决定了。
你叫律师去申请一下取保候审吧,把张某强案复制出来,叫给检察官看看就行了,取保候审的机会还是蛮大的,但无罪的机会就很小了。
不过话说回来,张某强案这么出名,这个案属于挂靠开票,性质这么明显,检察官怎么可能不知道呢,不正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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