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定"入户抢劫"?
一、关于户的概念。
《抢劫解释》对户的概念规定得应该是比较明确的。《两抢意见》只是进一步解释和明确了"户"的范围,《抢劫意见》则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前店后宅"或者"店宅共用"是否属于"户"从方法论上作了明确的认定规则。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概括地说,《抢劫解释》解决了户的"概念"问题,《两抢意见》阐明了"户"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并以举例的方式,明确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在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的情况下,应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抢劫意见》则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认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以便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据可依。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是递进式的补充和完善。
二、关于"入户目的"。
《抢劫解释》解释为为实施抢劫行为而"入户",《两抢意见》则规定为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而"入户",《抢劫意见》则将"入户"扩大为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抢劫行为发生在户内,这一点,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行为人入户时的主观内容,三者之间是递进式的补充和完善关系,特别是《抢劫意见》,从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住宅安全出发,改变了《两抢意见》将"入户抢劫"中的"入户"限定于抢劫等犯罪目的的规定,扩大为"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换言之,即使不以犯罪为目的,而只是出于一般违去为目的,只要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而后实施抢劫的,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这样规定,有利于更有力地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全,更严厉地打击入户抢劫犯罪。
三、关于在户内盗窃转化为抢劫的问题。
《抢劫解释》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这根本上解决了学界关于仅转化为抢劫还是转化为入户抢劫的争议,也满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惑。但对于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暴力发生在何地没有作明确规定。《两抢意见》明确规定,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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