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卢霞
一、基本案情
A县的B公司成立于1994年,系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水泥制造。2010年2月,A公司因不按规定年检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20年11月,A县政府作为B公司的主管单位,以B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为由,向B公司所在地法院指定清算组对B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的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B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参照公司制法人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自行清算,A县政府作为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B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受理。2020年12月,裁定受理A县政府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对B公司进行清算。
三、典型意义
强制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的“最后一条路径”,也是部分股东、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击”,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例的公布,强制清算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启动门槛高”的问题已逐步得到改善。民法典赋予了主管机关对非公司制法人提出强制清算的主体资格,为破解非公司制法人无人申请、无法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僵局提供了明确依据。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支持非公司制法人进行强制清算,助推“僵尸企业”出清,保障债权人利益,切实发挥了强制清算制度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风险、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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