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通知
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惠民作用,支持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保障缴存职工真实的住房消费需求,现就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
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自住住房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在缴款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电梯更新改造的分户实际出资额。
二、规范购房提取业务办理
(一)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申请撤销购房合同备案或购房合同被解除的,应退回购买该住房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拒不退回提取金额的,按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处理。
(二)缴存职工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应自取得该住房《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后、18个月内申请提取,已办理住房贷款的除外。
三、严格核查公积金使用事由真实性
住房公积金办事机构在审核提取、贷款业务时,对缴存职工的提取、贷款事由真实性存在疑问需进一步核实的,可留置职工申请材料,要求职工提供补充材料。如审核提取时可要求职工补充提交购房交易银行流水和所购住房水、电、物业费用缴费凭证等;审核贷款时可要求职工提供户口簿等;也可通过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查,提取、贷款事由不真实的,不予办理提取、贷款,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长。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未列入上述调整范围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福鼎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吴倩雯
审核:汪晶晶
监制:张新辉
总监制:王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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