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
除遭遇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遭受意外伤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被侵犯;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被侵害;处分抵押物、质押物或追究保证责任等几种常见的情形外,通常情况下,需事先有约定,法院才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在建设工程领域,“干完活拿不到钱” 几乎成了部分实际施工人、分包单位的隐痛。很多施工企业误以为:只要合同里没有写明 “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就只能自认倒霉。
然而,司法实践早已悄然转变 —— 即使合同文本对维权费用只字未提,只要违约事实成立,法院亦可能将守约方为追索工程款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判由违约方全额承担。
最高院在两则案例中明确:拒不支付工程款,律师费、保全费没约定也应由违约方承担!
案例一《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情况下,拒不支付相应工程款,即使合同中无律师费负担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对方为合法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最高院认为,
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案》
裁判要旨:
违约行为导致对方为维权所付律师费属于因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
最高院认为,
洛阳龙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因洛阳城建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所致,洛阳龙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洛阳城建公司向洛阳龙武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在建设工程领域,司法实践正以更积极的姿态保护守约方,让拖欠工程款者承担包括律师费、保全费在内的全部损失,当事人要注意积极主张。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点赞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