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秋交通安全大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汉滨公安交警对各类交通违法严打态势有增无减!继首批违法曝光之后,又严查重处了一批易肇事肇祸的严重交通违法,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强化宣传警示,现将部分违法当事人被处以拘留、拘役的案例再次曝光如下:
案例一
2025年9月1日21时24分,汪某饮酒后驾驶陕G3***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汉滨区大桥南路被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江南中队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汪某呼气酒精检测值为45mg/100ml。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汪某曾于2020年4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过。
针对汪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金。
案例二
2025年8月29日20时26分,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G5***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汉滨区金川街被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江南中队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王某某呼气酒精检测值为35mg/100ml。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王某某曾于2019年12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过。
针对王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金。
案例三
2025年8月31日19时25分,曹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号牌为陕G6***0小型汽车行驶至城区陵园路十字,被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江南中队执勤交警现场查获。针对曹某某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金。
9月4日,汪某、王某某、曹某某被送至汉滨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案例四
2025年9月1日21时30分,杨某无证、饮酒后驾驶陕G0***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汉滨区巴山东路被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张滩中队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杨某呼气酒精检测值为71mg/100ml。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杨某曾于2018年2月、2023年9月、2025年4月因无证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过。针对杨某无证驾驶、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金。
9月4日,杨某被送至汉滨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案例五
2025年3月16日0时,单某某酒后驾驶陕G3***D号普通摩托车行至滨江大道,与一辆小型汽车发生相撞,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江北中队民警处警时发现其有酒驾嫌疑,经进一步检测,单某某血液酒精检测值为217.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上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
9月5日,单某某被送至汉滨区看守所执行拘役。
案例六
2025年1月9日13时44分,张某某驾驶吉ADL***8号小型汽车行至城区白天鹅十字,与另一辆小汽型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江南中队查获。针对张某某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金。
9月9日,张某某被送至汉滨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案例七
2025年9月2日21时,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W***1号小型汽车行至汉滨区巴山东路被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张滩中队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邹某某血液酒精检测值为88.5mg/100ml。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邹某某曾于2020年6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过。针对邹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金。
9月9日,邹某某被送至汉滨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案例八
2025年5月16日22时50分,田某某酒后驾驶陕G7***C号普通摩托车行至城区南环路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江南中队民警处警时发现当事人有酒驾嫌疑,经进一步检测,田某某血液酒精检测值为145.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上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
案例九
2025年1月4日23时58分,胡某某酒后驾驶陕G7***H号普通摩托车行至静宁路,与一辆小型汽车发生擦挂,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江南中队民警处警时发现其有酒驾嫌疑,经进一步检测,胡某某血液酒精检测值为188.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上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
案例十
2025年1月18日22时,康某酒后驾驶陕GK***0号小型汽车行至城区兴安西路,被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江南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进一步检测,康某血液酒精检测值为259.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上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
案例十一
2025年1月25日1时20分,胡某某酒后驾驶陕G1***E号普通摩托车行至城区金州路,发生单方事故,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江南中队民警处警时发现当事人有酒驾嫌疑,经进一步检测,胡某某血液酒精检测值为205.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上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
9月10日田某某、胡某某、康某、胡某某(女)被送至汉滨区看守所执行拘役。
案例十二
2025年4月15日22时,胡某某酒后驾驶陕GA***3号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欢喜岭转盘处,被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张滩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进一步检测,胡某某血液酒精检测值为259.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上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
9月10日,胡某某被送至汉滨区看守所执行拘役。
酒后驾驶的危害
1、视觉障碍。饮酒后会出现视野模糊、辨色能力下降以及视野范围大大缩小等情况,极易导致事故发生。
2、反应迟钝。当发现前方危险情况时,从视觉感知到采取制动的反应时间,会比没有饮酒的情况减慢2-3倍,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比较长。
3、操控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无证驾驶的危害
1、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无证驾驶人缺乏交通安全法律知识,日常驾驶时存在规避执法检查的心理,加之超速、超员、闯红灯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影响其他道路参与者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平稳。
2、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无证驾驶人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不遵守交通法规,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伤害,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3、诱发违法犯罪。无证驾驶人往往欠缺合法驾驶要件,加之车辆本身来源不明、手续欠缺等更易滋生和诱发超员超速、闯红灯、酒后驾驶等违法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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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次酒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无证驾驶
机动车驾驶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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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汉滨公安
编辑:汤小珊
责编:童慧
终审:张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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