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公司法施行、资本市场迈向高质量发展,上市公司董事会作用更加重要。其中,议案质量关乎董事会运作水平高下。然而在实践中,不乏相关方将本不该由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甚至向董事会提交不合规的议案。
董秘是上市公司的首席治理官,面对不合规议案带来的履职挑战,究竟该怎么“挡”?如何标本兼治,既坚守合规底线,又能够化解矛盾,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转?对此,《董事会》杂志特邀准油股份董事、副总经理、董秘吕占民,弘业期货副总经理、董秘黄海清,中关村副总裁兼董秘黄志宇,硕世生物董事、副总裁、董秘胡园园,格尔软件董事、董秘蔡冠华,分享经验,交流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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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黄志宇
中关村副总裁兼董秘,北京上市公司协会培训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
在高质量发展阶段,伴随新公司法的正式施行,董事会秘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董秘是实现公司价值的谋划者,更是规范运作的重要参与者,把关董事会议案的合规性无疑是董秘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董秘该如何有效“挡住”无效议案,“过滤”不合规声音?说起来其实不难——参与、做好“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核”,难的是知行合一。
形式审核
我有幸参加了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近三年的董秘履职评价颁奖典礼,活动主题均为“遇见董秘的一千零一面”。若时间回溯至2017年,听闻“1001”,董秘们脑海中展现的大抵是ST慧球提交1001个议案的闹剧。
因上市公司控股权之争,2017年1月3日,ST慧球董事会审议通过1001项议案。时任董秘L某某受实际控制人、证券事务代表X某指使,向上交所报送含有1001项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上交所审核认为,ST慧球拟提交议案数量极大,拟审议的“关于公司建立健全员工恋爱审批制度”等大多数议案内容不属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关于第一大股东每年捐赠上市公司不少于100亿元现金的议案”等属于强加股东义务,超越正常交易范畴;部分议案内容前后矛盾,逻辑混乱。次日,董秘L某某通过网站自行对外公布了前述董事会决议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并以图片形式披露于东方财富股吧,在资本市场掀起轩然大波。
2017年1月5日,上交所下发监管函,要求ST慧球认真审议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议案进行修改调整,确保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议案内容合法合规,并切实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披义务。5月,中国证监会对X某等人炮制的“1001项议案”做出处罚决定,对X某予以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对董秘L某某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1001项议案”事件是相关方在权力失去约束、权责不对等情况下滋生的“恶之花”,反映出时任董事会、监事会的失职,尤其是董秘的不作为。董秘L某某没有对议案进行负责任的形式审核,用超常规的大量议案误导股东。其中,多数议案仅列举标题而未披露具体内容,且对重大事项也未按照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单独披露,没有严格把控信息披露最后一关。
全面细致地对董事会议案逐项进行形式审核,并给出相应合规意见,既是做好董秘的基本功和职责,也是保障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治理有序运行的关键所在。知行合一,先知而后行。如果形式合规都做不到,说明董秘或是不熟悉规则,缺少规矩意识,抑或明知故犯对规则缺乏敬畏之心,即知行不一。
实质审核
孟子曰: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董事会议案合规是董事会规范高效运转的基础,上市公司大多制定了诸如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案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制度,对董事会议案的合规性做出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阐明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总体要求、各类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及处分标准等,我一直奉为圭臬。
作为董秘,参与对董事会议案合规的实质审核,需要深刻理解上市公司方面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不能简单地生搬硬套或死记硬背。实质审核建立在对公司业务全面了解的基础上,脱离业务的管理包括议案审核如同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董秘需要与公司财务、运营、法务等相关部门,以及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同时,实质审核并非局限于董事会议案审议这一环节,而是深度贯穿事前规范、事中审核、事后监督的全流程。
作为一名负责任的董秘,对董事会议案的实质审核需要紧密结合行业特点、交易实质、风险因素等,基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对交易进程审批时点、商业谈判协议条款、后续披露重要节点等提出针对性建议,对审议事项事前提示风险、事中严格把关、事后跟踪进展,提升常态化管理水平,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对于股东或内部人提出的不合理方案,需讲规则、懂规矩、论后果,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有规定不可违,在规则允许范围内提出替代性解决预案,做到不逾红线、不踩底线、坚守防线,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驾护航,即守正不逾矩。
董秘为“三会”服务,通过规章制度建立标准与约束机制,通过开展专业培训提升治理层的判断力与认知力,我深感责任重大。议案的合规性无疑是董秘肩负的重担,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不仅要满足形式上的披露要求,更不能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目的。不拘泥于条条框框,不被个别领导意图所左右,始终秉持知行合一、守正不逾矩的理念,是一名合格董秘的自我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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