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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怀孕不想生孩子,丈夫没有权利阻拦或者索赔;丈夫不愿意生育,妻子坚持生,男方的抚养责任一点都不能少。
在生育权这个问题上,这两年争议颇大。
按照官方的说法,夫妻双方都享有法律上平等的生育权。但实际上,双方实现生育仅的方式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
简单来说,男性的生育权只是理论上的,而女性则掌握着生育权的核心:身体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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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川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关于生育权的典型案例。
刘女士意外怀孕后因职场晋升压力及夫妻感情不和,独自前往医院终止妊娠。
其丈夫得知后,认为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愤而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主张离婚。
在很多人看来,妻子在不与丈夫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堕胎,这明显是对男方生育权的损害。
然而,法院并不这么认为。
从现在法律上来说,双方虽然享有同等的生育权,但丈夫的生育权需以妻子自愿为前提。
也就是说,法律虽然也承认男性的生育权,但其实现必须尊重妻子的身体支配权,不得强制要求妻子生育。
这是什么呢?
因为怀孕、分娩毕竟是关系着女性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大事,涉及到了身体控制权、医疗自主权等基本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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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想生,都必须是妻子的自愿,丈夫无权强迫。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据此拒绝刘女士丈夫的索赔,也是符合法律规定,完全是有理有据的。
但第二十三条中还规定: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丈夫虽然没有索赔的权利,但要求离婚的诉求还是有可能被支持。
但这同样有一个前提。
也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院在解释此案中也提到:
法律赋予妻子终止妊娠的最终决定权,但这绝不意味着鼓励女性单方面行动、忽视婚姻中的沟通责任。
但实话说,这种沟通对于男性来说是缺乏法律保障的。
生育这件事,本来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虽然对女性加强保护是应该的,但也有必要限制其在生育权上的过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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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已知的所有法律中,这种限制也只是体现在了所谓的“沟通”上。
如果沟通没有效果,后果完全由男方承担。
这对于法律意义上处于平等关系主体的夫妻双方来说,显然是有些不太公平的。
当然,我们也能理解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的初衷。
几千年以来,在传统的封建思想压制下,女性的社会和家庭地位长期处于弱势地位。
新中国将女性传统在婚姻家庭关系上的从属地位解放出来,用一些偏向性的条文加以保护,这也是对的。
毕竟,传统思想很难在短时间一下子扭转过来。
就拿“重思轻女”这件事来说,是至今日也不敢说已经完全杜……
有人或许会说,现在已经是“重女不重男”了,可那未必是真心所想,恐怕更多还是经济考虑。
如果不是现实生活的压力,男孩子要买房、凑高额彩礼,相信大部分的家庭还是想生男孩。
“招娣、迎娣、盼娣、念娣”这类名字,未必就成了过去式。
况且,生孩子这种事,对女性来说,不亚于过一趟“鬼门关”,虽然如今的医疗水平提高了,但风险仍旧是存在的。
所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女性的保护很有必要,但这个过渡时间到底有多长需要好好斟酌。
从当前来看,女性的家庭和社会地位相比解放前已经有了空前的提高,生育权是否应该真正的“平等”,值得法律界好好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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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之所以引起争议,评论区的网友简直都炸了,在于大家对案情的关注点可能并不一样。
一部分人看到妻子想生就生,丈夫却没权利阻拦就愤怒。
然而,他们可能并未关注到,这个判决可能基于两个事实:一是意外怀孕,二是夫妻关系不和。
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或许欠考虑,但也谈不上是任性。
大家怎么看待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你认为如何妥善解决夫妻在生育权上的差别对待?
注:本文旨在表达个人观点,提倡大家理性讨论,弘扬社会正能量,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引用信息来源:
桂林日报:女子独自去医院堕胎,被丈夫起诉!法院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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