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互负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能否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
双方互负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在履行条件未成就时可拒绝履行相应义务,此时不能视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不宜恢复执行
阅读提示:
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互负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能否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法院处理的执行监督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双方互负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在履行条件未成就时可拒绝履行相应义务,此时不能视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不宜恢复执行。
案件简介:
1.2016年6月27日,宁夏高院判决确认:瑞某特公司对某煤机公司享有债权。
2.2017年1月16日,瑞某特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石嘴山中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协议某条载明:收到瑞某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某煤机公司支付余款650万元。
3.2017年1月,某煤机公司依照协议履行大部分义务,瑞某特公司未提供增值税发票,某煤机公司未支付余款。瑞某特公司向石嘴山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4.2017年5月25日,石嘴山中院认为,执行和解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由于申请执行人瑞某特公司不能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导致某煤机公司没有支付全部案款,瑞某特公司无权申请恢复执行,决定不予恢复。瑞某特公司向石嘴山中院提出异议被驳回,向宁夏高院申请复议被驳回,向最高法院申请监督。
5.2018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监督裁定驳回瑞某特公司申请。
争议焦点:
在双方互负给付义务的执行和解协议中,被执行人因行使抗辩权而未履行相应部分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能否予以支持?
裁判要点:
某煤机公司已经履行绝大部分付款义务,余款部分履行条件未成就。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如查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本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瑞某特公司未向被执行人某煤机公司提供和解协议中明确的增值税发票,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某煤机公司在扣除相应税款及贴现率之后,已履行了绝大部分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是双方互负给付义务,某煤机公司未履行相应款项的给付义务,系因瑞某特公司未履行出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属于履行条件尚未成就,依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精神,不能视为某煤机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故本案不宜恢复执行。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不宜恢复执行,监督裁定驳回瑞某特公司申请。
案例来源:
《陕西瑞某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监119号]
实战指南:
一、在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如负有在先义务的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后履行一方可通过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就其成立要件而言,需合同双方互负债务,债务之间通常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状态,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负有在先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债之本旨,则负有在后义务的一方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就该抗辩权的行使方式而言,通说认为,如果先履行一方构成瑕疵给付等违约行为,后履行一方需要通过明示方式行使抗辩权。与此相对,如果先履行一方构成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后履行一方则无需通过明示方式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就其法律效果而言,当事人通过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在对方如约履行在先义务前,拒绝进行相应给付。
二、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可在履行条件未成就时拒绝履行相应义务,此时不能视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不宜依申请恢复执行。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留意:第一,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其拒绝履行的程度需与对方未履行的内容“相适应”,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需由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衡量。如果先履行一方仅有轻微的履行瑕疵,后履行一方通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主要给付义务。第二,先履行抗辩权是一时性抗辩权,不会永久存续,如果先履行一方恢复履行、合同目的得以正常实现,先履行抗辩权也会随之消灭。就本案而言,在案涉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一是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仅未支付部分“余款”,二是协议明确约定了申请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系被执行人支付余款的前提,虽然绝大部分情况下,开具发票都只能视为合同中的从给付义务甚至合同以外的附随义务,但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通过自行约定,将其作为合同的对待给付义务、在先义务。据此,申请人未履行该义务的,被执行人可行使相应抗辩权。
三、具体到执行和解领域:首先,我们需要回归执行和解协议作为合同的本质特征,应认识到执行和解协议同样可以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互负给付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行使相应的履行抗辩权。其次,我们需要把握执行和解的法律特性,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执行依据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最后,我们需要提示执行当事人的是,尤其针对这类双方互负义务的和解协议,应尽可能就义务的履行顺序、履行条件、何种情况下可拒绝对方履行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以降低此类争议的发生概率。无论申请人还是被执行人,均应诚实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自身权利。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1.合同明确约定,一方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付款的,一方未提供发票的行为构成违约,对方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案例1:《锦屏县某某钢材直销处与徐某甲、贵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黔民申2860号]
贵州高院认为,关于认定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问题。经查,某某钢材供货总计3524583.97元,某某公司已付货款2875619.04元,故某某公司尚欠货款648964.93元(3524583.97元-2875619.04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某某钢材必须随货提供增值税发票,否则某某公司有权拒绝付款。某某钢材提供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2573096.32元,在某某钢材再次开具发票前,某某公司已超出发票票面金额支付302522.72元(2875619.04元-2573096.32元),且违约金已在付款过程中全部清偿完毕。对于尚欠的货款648964.93元,原审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一并处理,并无不当。原审查明,本案中,《钢材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了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同时也约定了某某钢材负有随货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先履行义务,某某钢材未按合同约定随货提供增值税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而某某公司已超出已收到发票票面金额支付某某钢材302522.72元。
2.恢复执行时,被执行人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法院对此应予审查,综合以确定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债务是否履行完毕,应否恢复执行。
案例:2:《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大化唐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12执复29号]
河池中院认为,关于复议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以房抵债400万元行为是否履行完毕,本案是否应当中止拍卖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为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经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履行《2021年执行和解协议》和《2022年执行和解协议》有争议,本案中被执行人是否按和解协议履行以房抵债400万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还应当支付多少债务问题,执行法院应当在确定准予恢复后依法进行计算,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只有确定本案的债务后才能确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执行法院未完成此程序即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当,应予纠正,但原审裁定中止拍卖理由正确,应予维持。而2022年执行和解协议第四条约定了复议人在得到款项足以开具发票时要将开好的发票交到法院,在唐元公司履行本案全部债务后由执行法院把发票交给唐元公司。到目前为此,复议人未履行这一义务,故被执行人提出先履行抗辩权,一审法院也未对此问题进行审查,属认定事实不清。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刑事与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商业秘密、执行、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商业秘密、执行、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商业秘密、执行、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担保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