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程序存在瑕疵,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行政复议法》规定,土地征收必须严格履行法定流程。若地方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被征收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征收决定未依法公示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征收土地前向社会公开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关键信息。若未履行公告义务或公告内容存在遗漏,均构成程序违法。
未获合法审批即实施征收
土地征收须经逐级审批,最终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若地方行政机关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征收,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违法征收行为。
未组织听证或剥夺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相关部门应告知被征收人享有听证权利。若未依法组织听证或拒绝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均属于程序违规。
二、补偿标准显失公平,可通过复议维权
征收补偿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经济权益,若补偿方案存在以下情形,可通过复议途径主张合法权益:
补偿金额显著低于市场价值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标准应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若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周边同类土地或房屋实际成交价,被征收人可要求重新评估或调整补偿方案。
补偿项目存在遗漏
土地征收补偿应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法定项目。若地方行政机关仅支付部分费用或遗漏应补偿项目(如宅基地房屋装修损失),被征收人可申请复议补足差额。
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透明
评估机构应通过被征收人协商或抽签方式确定。若地方行政机关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且评估结果明显不公,可主张程序违法并要求重新评估。
三、安置措施未落实或存在欺诈,应主动申请复议
安置环节是土地征收的核心环节,若出现以下情形,被征收人应及时通过复议维护权益:
未依法提供多元化安置方式
根据规定,地方行政机关应提供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社会保障安置等多种安置途径。若仅强制推行单一安置方案(如货币补偿金额不足且无其他选择),被征收人可要求变更安置方式。
承诺的安置房未按约交付
部分征收项目中,政府承诺以安置房作为补偿,但长期拖延交房或降低房屋质量标准。此类情形属于未履行约定义务,被征收人可申请复议督促落实。
以虚构政策诱导签署协议
极个别地区存在工作人员谎称“先签字后提高补偿”或隐瞒真实政策内容的行为。若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被征收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撤销已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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