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民营经济参与光伏能源规模开发的建议答复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216号提案的答复
XXX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民营经济参与光伏能源规模开发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光伏发电项目作为新能源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落地实施可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绿色新动能,对于缓解电力供需矛盾,改善能源结构,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于“优化土地利用方式:鼓励民营企业采用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模式,在不破坏原有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现光伏项目的建设”的建议,需要说明的是,经梳理,对于光伏发电项目,我省主要执行国家层面出台的涉林涉草相关政策,民营经济参与光伏能源规模开发,在不涉及禁建区域的前提下,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当前的涉林涉草政策条件基本呼应您的建议。
一是《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第一部分明确指出,“项目选址应当避让……、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
第二部分明确指出,“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与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光伏方阵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应科学评估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项目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
二是《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以下设施:(一)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的设施。……。”
三是《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擅自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
四是《山西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擅自在省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挖沙、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
下一步,我局将依法依规用足用好光伏发电项目涉林涉草相关政策,加快办理用林用草相关手续,助力光伏发电项目特别是民营经济光伏能源规模开发项目的落地实施,在全省能源转型发展中作出林草贡献。
一是靠前服务项目。积极从政策、技术、定额指标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指导项目建设提前规避禁建区域,尽可能降低项目前期成本。
二是强化部门协同。主动强化与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在政策协同、提前介入等方面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助力项目建设高效推进。
三是突出要素保障。全面强化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意识、能力和水平,依法依规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强化林草要素保障,确保项目落地落实。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18日
来源: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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